散文·梅曾亮文《記棚民事》原文|注釋|譯文|翻譯|鑒賞
余為董文恪公作行狀,盡覽其奏議。其任安徽巡撫,奏準棚民開山事甚力,大旨言與棚民相告訐者,皆溺于龍脈風水之說,至有以數(shù)百畝之山,保一棺之土,棄典禮,荒地利,不可施行。而棚民能攻苦茹淡于叢山峻嶺人跡不可通之地,開種旱谷,以佐稻梁。人無閑民,地無遺利,于策至便,不可禁止,以啟事端。余覽其說而是之。
及余來宣城,問諸鄉(xiāng)人。皆言未開之山,土堅石固,草樹茂密,腐葉積數(shù)年,可二三寸,每天雨從樹至葉,從葉至土石,歷石罅滴瀝成泉,其下水也緩,又水下而土不隨其下。水緩,故低田受之不為災;而半月不雨,高田猶受其浸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鋤犁疏其土,一雨未畢,沙石隨下,奔流注壑澗中,皆填汙不可貯水,畢至洼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無繼者。是為開不毛之土,而病有穀之田;利無稅之傭,而瘠有稅之戶也。余亦聞其說而是之。
嗟夫! 利害之不能兩全也久矣。由前之說,可以息事;由后之說,可以保利。若無失其利,而又不至如董公之所憂,則吾蓋未得其術也。故記之以俟夫習民事者。
(據(jù)咸豐刻本《柏枧山房全集》,下同)
梅曾亮(1786—1856),字伯言,上元(今江蘇省南京市)人。道光間進士,官戶部郎中,后辭歸,主講揚州書院。著有《柏枧山房文集》,是桐城派后期的重要作家。和他的老師姚鼐、師兄管同一樣,善作書序碑傳一類文字,也有不少寫景記游之作。后人推崇他的寫景小品而不大恭維他的說理文。但從我們下面讀到的《記棚民事》一文中,卻可以發(fā)現(xiàn)他留心民情,注意調查研究的求實精神和敘事簡潔、說理切中肯綮的行文風格。至于《游小盤谷記》則確實文筆洗煉,形象鮮明而結撰精美,不讓于姚鼐《游媚筆泉記》、《游靈巖記》和管同的《寶山記游》等篇,頗有柳宗元山水小品的韻味。
《記棚民事》是一篇夾敘夾議的說理文。作者在本篇中剖析的問題也是百數(shù)十年后的今天仍然困擾我們的一個難題: 如何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說得具體些是如何解決開發(fā)荒山荒地與保持生態(tài)平衡之間的矛盾。雖然作者當時無力解決這個難題,但他對這個問題的見解以及他對待矛盾的求實精神,至今可能對我們還會有某種啟示。
全文三段,寫作者對“開山墾荒”這一具體問題認識的變化過程。
問題是從作者為董文恪寫傳記,“盡覽其奏議”時發(fā)現(xiàn)的。董文恪在安徽巡撫任上碰到了“棚民”因開山墾荒而與當?shù)赝林用駹幵A的事。董站在棚民一邊,認為當?shù)剞r(nóng)民不讓開發(fā)荒山是由于相信“龍脈風水”的邪說;而棚民開山種地,卻可以彌補糧食生產(chǎn)的不足,“于策至便”。董的結論很明確: 不能禁止棚民開荒,“以啟事端”。作者在讀了董的奏議之后肯定了他的意見。
這便是文章首段所敘,是作者對上述問題的第一個認識。這種認識并非來自實地調查,而是來自第二手材料;他本人的認識不能不受董文恪那傾向性很鮮明的陳述和主觀臆斷的影響。
文章第二段寫作者在安徽宣城聽到當?shù)乩习傩战厝幌喾吹囊庖姡顾鹊恼J識發(fā)生了變化。當?shù)匕傩胀ㄟ^比較和對比,說明了開山或否的利弊得失,顯得切實而雄辯:“未開之山,土堅石固,草樹茂密……每天雨,……其下水也緩,故低田受之不為災;而半月不雨,高田猶受其浸溉。”而開山種地、破壞自然植被的結果則是“一雨未畢,沙石隨下,奔流注壑澗中,皆填汙不可貯水,畢至洼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無繼者……”。保持水土不讓流失,這是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特別是山區(qū)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的根本課題;不看具體條件,一味強調開荒種植、擴大耕地的惡果之一就是使水土大量流失,“開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得不償失;而從政策角度說,則是“利無稅之傭(棚民)而瘠有稅之戶(土著農(nóng)民)”,極不合理。
文章末段是作者對上述兩種意見的評價。他的態(tài)度似乎不偏不倚,說是: 按董的意見辦,可以“息事”;而按當?shù)剞r(nóng)民的意見辦,可以“保利”,似乎各有優(yōu)長。但是,要“息事”就得“失利”;要“保利”就得冒“啟事端”的風險,其勢不能兩全。作者想不出兩全的辦法來,只得留下一個大大的問號,“記之以俟夫習民事者”。
那么,作者就沒有傾向性? 他自己毫無主見? 恐怕不然。細玩文意,作者對董文恪不無微詞,只是他沒有直接說、明白說,而是借“鄉(xiāng)人”之口對董的主張?zhí)岢隽藰O有針對性的反駁和否定。首先是開墾荒山是否有利的問題。董認為開荒可以“種旱谷以佐稻粱”,而鄉(xiāng)人卻針鋒相對地指出“是為開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其次是從國家政策上考慮允許開荒是否合理的問題。董認為“于策至便”,而鄉(xiāng)人卻尖銳指出這種政策實際上是“利無稅之傭而瘠有稅之戶也”。更重要的是,董文恪念念不忘的是“息事”;但是,按他的意見辦并沒有解決“棚民”與“鄉(xiāng)人”之間的矛盾,并沒有消除產(chǎn)生事端的根由。可見,他的立論根據(jù)是不足稱的。為政者本應從體貼民情出發(fā),權衡利弊,擇善而行,怎能一味用防止“鬧事”來作為制訂政策的根據(jù)并且以此來掩蓋矛盾?作者也許是看不到這一層;也許是出于“為死者諱”的不成文法不便說、不忍說。但他無疑看到了并且挑明了董文恪的辦法已經(jīng)在實踐中產(chǎn)生的嚴重后果,希望引起當政者的重視,這就算頭腦相當清醒的了。
從寫作角度看,本文寫得樸實、簡練、謹嚴。文章中幾乎找不出雕琢之文、迂闊之論。圍繞著論題,擺出兩種對立的觀點和論據(jù),最后表明自己的看法,結構上無懈可擊,行文上沒有多余的筆墨。引述董文恪奏議,概括其“大旨”只兩句話,卻把董的主要觀點和論據(jù)說得清清楚楚。轉述鄉(xiāng)人的話稍稍具體些,更見得有理有據(jù)。在關鍵處——比較“未開之山”與“斧斤童其山”兩種不同情況和結果——字字切實,對比鮮明,給人印象很深。這當然得力于作者深厚的古文功底。作者不滿足于聽取一面之詞而多方聽取意見的求實態(tài)度,尤其可取。梅曾亮曾在駢體文上下過功夫,作文講究“選聲練色,務窮極筆勢”(《清史稿·文苑傳》),這在本文第二段若干描述性語言以及對偶句中仍可以略見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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