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番禺侯以贓罪致不辜,事覺母者,他日過其門[1]
【原文】
飲鴆非君命[2],茲身亦厚亡[3]。
江陵從種橘[4],交廣合投香[5]。
不見千金子[6],空馀數仞墻[7]。
殺人須顯戮[8],誰舉漢三章[9]。
【注釋】
[1]此詩馮浩、張采田俱編于開成元年(公元837年),謂為胡證之子胡溵被害事而作。《新唐書·胡證傳》:“胡證拜嶺南節度使卒。廣有舶貝奇寶,證厚殖財自奉……號京師高貨。素與賈餗善,李訓敗,衛軍利其財,聲言餗匿其家,爭入剽劫,執其子溵內左軍,至斬以徇。”《舊唐書》作“仇士良命斬以徇”。番禺侯:指嶺南節度使,此指胡證。贓罪:指多財。不辜:無辜。事覺母者:“者”全詩校:“一作老。”紀昀認為當作“事毋覺者”,即被害事無人發覺。
[2]鴆:用鴆鳥羽毛泡成的毒酒。《漢書·蕭望之傳》載,蕭望之在宦官派兵包圍其家時,欲自殺,其夫人止之,以為非天子意。望之在危迫之下,終于飲鴆自殺。
[3]厚亡:以多財而死。《老子》:“多藏必厚亡。”
[4]江陵從種橘:《史記·貨殖列傳》:“江陵千樹橘……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漢丹陽太守李衡曾密遣人于武陵龍陽祀洲上作宅,種甘橘千株,臨死,謂兒曰:“吾洲里有千頭木奴,不責汝衣食,歲上一匹絹,亦可足用耳。”見《三國志·吳書·孫休傳》。
[5]交廣:交州、廣州,均屬嶺南道。《晉書·良吏傳》:“吳隱之為廣州刺史……歸自番禺,其妻劉氏赍沉香一斤。隱之見之,遂投于湖亭之水。”合:應該。與上句“從”字對照見義,謂更應注意清廉而勿厚積。
[6]千金子:富家子弟,此指胡溵。
[7]數仞墻:高墻,指胡溵家之墻。
[8]顯戮:明正典刑,當眾處決。語出《尚書·泰誓》。
[9]漢三章:劉邦領軍占領秦都咸陽后,宣布“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稱為“約法三章”。見《史記·高祖本紀》。
【譯文】
番禺侯之子胡溵被殺并不是皇上的旨意。他增加自己的財富,反而遭受更大的損失。丹陽太守李衡治家種橘樹千株,一年可得絹數千匹;晉朝廣州刺史吳隱之因其妻收受沉香而投江自盡,為官者應注意清廉而勿厚積。看不見富家子弟,只剩下數米高墻。殺人需要公開宣布罪狀,處決示眾。哪能如漢高祖一樣與人們約法三章?
【賞析】
這首詩牽涉時政,措辭隱晦。此詩題一說應為“故番禺侯以贓罪致不辜,事毋覺者,他日過其門”。“毋”通“無”。意為:番禺侯因貪財黷貨導致其子無辜被殺,卻無人察覺其為無辜,他日余過其門,有感而作此詩。
本詩敘議結合。首聯寫胡溵因其父厚斂而亡,并非出于天子的旨意,強調“非君命”,與尾聯卒章顯志相呼應。頷聯引用兩典告誡為官者當清廉,做一個清官,對胡證斂財之舉表示不認同。“從”“合”有效仿之意。首聯和頷聯所寫,若不細揣度,字面意思似乎是批判為官不清廉之風。頸聯陡然一轉,“不見”與“空”構成今夕對比,對胡溵之死表示遺憾和惋惜,照應標題“不辜”。尾聯“殺人須顯戮,誰舉漢三章”才是全詩重點,判刑、殺人應按律法而行,而非隨心所欲,枉顧法律和君令,抨擊宦官集團借題發揮,殘害同僚。可惜因為胡溵其父胡證確實有貪財之舉,反而讓人不察,可嘆可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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