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萬歷時,實行 “一條鞭法”,丁役土貢等悉并于田賦,計畝征收。但明末在正額以外,又加派遼餉、剿餉、練餉,地方官吏又任意加征,使百姓不堪負擔,成為促使明末農民起義的重要原因之一。清入關之初,百姓逃亡,土地荒蕪嚴重。清統治者為了恢復生產,保證國家的收入,明令減免田賦,廢除三餉,實行“輕徭薄賦” 的政策。順治三年 (1646年) 下令重修 《賦役全書》,就是這一經濟政策的具體表現。順治十一年 (1654年),又加以訂正,編勒成書,頒示天下,以為征賦準則。康熙時,又刪除田賦尾數,編成 《簡明賦役全書》。
《賦役全書》的制定是根據以下的幾條原則:恢復萬歷年間三餉加派之前的原額;凡賦糧以土地肥瘠與人丁貧富為差;賦皆以銀,糧則米豆麥草,根據所產的不同而定;全書總載地畝人丁賦稅定額及荒亡開墾招徠之數,作為征收的依據;16歲以上成丁者登記,60歲以上除名,賦隨丁增加。從《賦役全書》的規定來看,對農民的剝削較之萬歷以后有所減輕。又為了使納稅者知道自己應交錢糧的數目,避免官吏從中舞弊,巧取暗派,清廷于順治六年(1649年)九月,頒刻了“易知由單”,單內開列各州縣應征本折款項,共計起運若干、存留若干,每畝應征銀米數目等,將“易知由單”當眾發給,收取本人親筆領狀,如有“單”外多征,準許告發。順治十年(1653年),又將應解漕糧改為“官收官解,不得仍派小民”,這樣就免除了部分解戶的賠累之苦。
順、康時期,清政府面臨統一和鎮壓抗清斗爭的形勢,“輕徭薄賦” 政策大都停留在紙面上,農民負擔不可能真正減輕,所以 《賦役全書》 的規定,執行起來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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