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行政組織為省、道、府 (直隸州、廳)、縣 (散州、散廳) 四級。此外,還有與省大體平行的邊疆特別行政區。
鴉片戰爭前,設18行省,后增臺灣、新疆、奉天、吉林、黑龍江5省。最高長官是總督和巡撫,每一省或二、三省設總督,各自均設巡撫。他們都是皇帝的心腹。每省還設有提督學政一人,與督撫平行。督撫之下,設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各設使一人。布政使又稱藩臺,主管一省民政、財政、人事,按察使又稱臬臺,主管一省司法、刑獄,糾察,兼領驛傳。
道設道員,各省無定員。道有分守道與分巡道,分守道專掌錢谷,分巡道專掌刑名,此外還有專職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事務的,如糧儲道、鹽法道、兵備道、河工道等。
府設知府一人,上隸于省,下督率所屬州縣官。全國有215府。州分散州 (屬州)、直隸州二種,設知州一人 (又稱刺史、州牧)。散州隸于府,轄區較縣大,級別與縣同,直隸州與府同級 (無屬縣),直屬于省。
廳一般設在邊遠地區,分屬 (散) 廳、直隸廳二種,設同知或通判一人。屬廳隸于府,直隸廳與府同級,隸于省。
縣設知縣 (又稱縣令、縣尹) 一人,是為臨民官,主管一縣政事。清代全國共有縣1358個。
清代的基層政權組織是保甲。不論城鄉,十戶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保,各立長一人。每戶門上掛一印牌,上寫戶主名和丁口數,并登入官冊。戶口遷移,需注明來往處所。佃戶、雇工或附于牌甲之末,或附于本戶之下,如有造反,實行連坐。還有與保甲制相表里的里甲制,系因襲明代,是專管賦役的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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