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農業生產中,除了農奴制,租佃制以外,還出現了不少農業雇工。雇工分長工和短工。“受雇耕田者謂之長工,計日傭者,謂之短工”。長工都是農村中沒有土地的赤貧者,他們的生產工具以至生活資料都由雇主供給,因而對雇主的封建依附關系較強。短工在農忙時雇傭,沒有長期固定的雇主。短工往往是少地的佃農、半自耕農,并未完全脫離土地,有時還以自己的簡單農具在雇主的土地上耕作。
雇工的工資,視工種、地區、季節、勞動強度而異,各地的工資差別很大,勞動力價格很不穩定。大致來看,月工資在200文到500文之間,數目微薄,比手工業雇工的工資更低。也有些技術性高勞動強度大的雇工工資較高,如四川彭縣雇工采藥,月工資600文,浙江湯溪雇工種靛,月工資700文,奉天海城雇工放蠶,月工資高達1700文。
由于經濟不發達,農村雇工生活很不穩定,經常有失業的危險,遇到天災,更加生活無著,只好四處流亡,造成社會動蕩。
雇工對雇主存在著封建依附關系,統治階級用法律的形式將雇主與雇工納入封建的宗法倫理關系中,雇主是“家長”,雇工是被雇主所“恩養”。統治階級就這樣顛倒了 “誰養活誰” 的問題。法律還規定: 凡雇主毆殺 “雇工人”,減等治罪,反之,則要加等治罪。雇工如果狀告雇主不實,要處絞刑,即使告實,也要治罪。隨雇傭勞動的普遍化,雇工反抗斗爭增強,雇工的地位逐漸有所改善。實際生活沖破了法律條文,清政府不斷縮小“雇工人”律文的應用范圍,農業雇工逐漸擺脫對雇主的人身依附,成為單純出賣勞動力的雇傭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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