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其元《“宰白鴨”》原文|注釋|賞析
福建漳泉二府,頂兇②之案極多。富戶殺人,出多金給貧者代之抵死。雖有廉明之官,率受其蔽,所謂“宰白鴨”也。
先大夫在讞局③,嘗訊④一斗殺案。正兇年甫⑤十六歲,檢尸格⑥則傷有十余處,為一人所弗能為。且年稚弱,似亦非力所能為。提取復訊,則供口⑦滔滔汩汩,與詳文⑧無絲忽差。再令復述,一字不誤,蓋讀之熟矣。加以駁詰,矢口不移⑨。再四開導,始垂涕稱冤,即所謂 “白鴨” 者也。乃駁回縣更訊⑩。
未幾,縣又頂詳(11),仍照前議。再提犯問之,則斷斷不肯翻供(12)矣。他委員嗤先大夫之迂,徑行提訊,遂如縣詳定案。比臬使(13)過堂問之,仍執前供。因訊爾年紀甚輕,安能下此毒手? 則對曰: “恨極耳。”
案定后發還縣。先大夫遇諸門,問曰: “爾何故如是之堅?”則涕泗曰: “極感公解網恩(14)。然發回之后,縣官更加酷刑,求死不得。父母又來罵曰: ‘賣爾之錢已用盡,爾乃翻供以害父母乎?若出獄,必處爾死。’ 我思進退皆死,無寧順父母而死耳。”先大夫亦為之淚下。遂辭讞局差。
噫! 福建人命案,每年不下百數十起。如此類者,良亦不少。為民牧(15)者,如何忍此心也?
(《庸閑齋筆記》)
注釋 ①標題系編者代擬。②頂兇——頂替兇手。③先大夫——指自己已去世的父親。讞(yan厭)局——審理刑獄的機構。④訊——審訊,問案。⑤甫——剛剛。⑥尸格——尸身。⑦供口——招供的話。⑧詳文——下級向上級報告請示的文件。⑨矢口不移——死口不改變供詞。⑩更訊——重新審理。(11)頂詳——補送詳文。(12)翻供——翻悔、改變原來的口供。(13)臬(nie聶)使——清代對按察使的別稱。(14)解網恩——解脫法網的恩德。(15)牧——指官吏。
賞析 本文講述了一種令人毛發倒豎的弊情及一個叫人驚心動魄的實例,以此來揭露當時社會之不平等,官場之昏暗,鄉民之愚昧蠢私,富人之飛揚跋扈。
描敘能抓住關節,突出具有重要意義的細節,是本文在寫作上主要的優長。文章對所舉案例的所有關鍵之處,交代明晰周密,而文字卻十分簡約。此案明顯的疑點比比皆是,不合情理之處一看便知。尸身上的傷有十多處,決非一個16歲的孩子個人所能干得出的。他的供詞與縣里的呈文完全一樣,這且不說;叫他重述一遍時,供詞與第一次的竟然一字不差,顯然是背下來的。經過再四開導,他才說出冤情。誰知駁下去不久,縣里又呈報上來,維持原議不變。這次復審時,任怎樣問他,再也不肯翻供了。甚至按察使親自開導他說:你這樣年輕,怎會下得了這樣的毒手?他也堅持回答說:是恨極了的緣故。他何以要如此堅決地承當這起冤獄呢?當“先大夫”私下遇見問他時,他才說出了真情:回去以后,縣官更加之以酷刑,父母也來逼罵并威脅要處死他。他想反正都是死,不如順父母之意而死。此情此景,使“先大夫”也禁不住淚下。
文章在敘述中首先突出了縣官的可惡。這個縣官明知這些冤情,而且上面已經駁回原判,他反而更對16歲的孩子大加酷刑,逼其再次招認。這個縣官必是接受了大量的賄賂,才如此貪贓枉法。文中雖然只用了一句話來寫他,卻是揭露得非常有力的。
其次,我們從文章的敘述中又認識了這一對被生活壓榨得身心扭曲的父母。天下竟有這樣的痛楚:為了錢而賣掉自己的親生兒子去給別人抵命,怎不令人痛心切齒。
再次,文章的敘述讓我們看見封建社會的那些大員,麻木不仁,毫無正義感和同情心。明知冤枉,仍然馬虎定案,把人命當草芥。
當然還有未出場的以錢買命的富人,文章更令人感到他們的十惡不赦。他們在封建官府的庇護下,為非作歹,為所欲為,卻不受任何懲戒。
有了這樣細密而生動的敘述作基礎,作者最后的詰問“為民牧者,如何忍此心也?”就顯得特別具有追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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