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觀止·宋金元文·蘇軾·刑賞忠厚之至論
堯、舜、禹、湯、文、武、成、康之際,何其愛民之深,憂民之切,而待天下之以君子長者之道也。有一善,從而賞之,又從而詠歌嗟嘆之,所以樂其始而勉其終。有一不善,從而罰之,又從而哀矜懲創之,所以棄其舊而開其新。故其吁俞①之聲,歡休慘戚,見于虞、夏、商、周之書。
成、康既沒,穆王立,而周道始衰,然猶命其臣呂侯而告之以祥刑。其言憂而不傷,威而不怒,慈愛而能斷,惻然有哀憐無辜之心,故孔子猶有取焉②。
《傳》曰: “賞疑從與”,所以廣恩也;“罰疑從去”,所以慎刑也。當堯之時,皋陶③為士,將殺人,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執法之堅,而樂堯用刑之寬。四岳④曰: “鯀⑤可用。”堯曰: “不可,鯀方命圮族⑥。”既而曰: “試之。”何堯之不聽皋陶之殺人,而從四岳之用鯀也?然則圣人之意,蓋亦可見矣。《書》曰: “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⑦。”嗚呼!盡之矣!
可以賞,可以無賞,賞之過乎仁;可以罰,可以無罰,罰之過乎義。過乎仁,不失為君子;過乎義,則流而入于忍人。故仁可過也,義不可過也。
古者,賞不以爵祿,刑不以刀鋸。賞以爵祿,是賞之道行于爵祿之所加,而不行于爵祿之所不加也。刑以刀鋸,是刑之威施于刀鋸之所及,而不施于刀鋸之所不及也。先王知天下之善不勝賞,而爵祿不足以勸也;知天下之惡不勝刑,而刀鋸不足以裁也。是故疑則舉而歸之于仁。以君子長者之道待天下,使天下相率而歸于君子長者之道,故曰: 忠厚之至也。
《詩》曰: “君子如祉,亂庶遄已;君子如怒,亂庶遄沮⑧。”夫君子之已亂,豈有異術哉?時其喜怒而無失乎仁而已矣。《春秋》之義,立法貴嚴,而責人貴寬。因其褒貶之義,以制賞罰,亦忠厚之至也。
〔注〕① 吁俞: 《尚書·堯典》: “帝曰‘吁!咈哉!’”吁(xū須),感嘆聲。《尚書·堯典》: “帝曰‘俞’。”俞,猶言“然”,表示應允。② “故孔子”句: 《尚書》傳為孔子所編纂。《呂刑》被收入,故云: “孔子猶有取焉。”③ 皋陶(yáo姚): 堯時的士官,獄官之長。④ 四岳: 族中首要,主四方名山大岳之官,因有四岳之稱,可以參議政事。⑤ 鯀(gǔn 滾): 堯的臣子,傳說乃大禹的父親。⑥ 方命: 《漢書·王商傳》引作“放命”,即“棄命”。圮(pǐ 丕)族: 即“毀族”。見《尚書·堯典》。⑦ 寧失不經: 意為寧愿承擔失刑的罪責。不經,謂非常之罪。見《尚書·大禹謨》。⑧ 祉(zhī 支):喜。遄(chuán 船): 迅速。沮(jù 巨): 止。見《詩·小雅·巧言》。
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二十二歲的蘇軾應禮部試,寫了這篇《刑賞忠厚之至論》。當時的主考官是歐陽修,詳定官是梅堯臣。梅主張取為第一名,歐陽修也很賞識,懷疑可能是他的門生曾鞏所作,考慮到文中“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這兩句話沒有注明出處,最后決定取為第二名。及入謝,歐陽修問到那兩句話的出處,“東坡笑曰: ‘想當然耳!’”(龔頤正《芥隱筆記》)由此可見,即使寫這種嚴格的應試之文,才華橫溢的蘇軾也是不排斥豐富的想像力的。
試題出自《尚書·大禹謨》: “罪疑惟輕,功疑惟重。”孔安國傳注文: “刑疑附輕,賞疑從重,忠厚之至。”蘇軾誤記為“賞疑從與,罰疑從去”,于是緊緊抓住這一題目,主要闡明古代的賢君賞善懲惡,都是本著忠厚寬大的原則,主張“使天下相率而歸于君子長者之道”。應試之文,佳作極少,但這篇文章卻是佼佼者,有其鮮明特色。
由于文章的題目出自《尚書》,所以先以詠嘆先王愛民之深,憂民之切開頭,緊扣主旨。接著從賞善與罰不善兩方面說明,總歸于“忠厚”二字。周道衰落之后,穆王還是把要善于用刑的方法,告訴呂侯。所謂“祥刑”,意謂用刑須審慎從事。王先謙《孔傳參正》認為“祥”當為“詳”。按《漢書·明帝紀》: “詳刑慎罰,明察單辭。”又《劉愷傳》: “非先王詳刑之道也。”引《尚書》鄭玄注云: “詳,審察之也。”“詳刑”實際上就是要“慎刑”,所以說孔子對此還是給予了肯定。衰世尚且如此,何況盛世呢?這是退一步說,從而更加夯實了主旨的深厚基礎。
但是,賞罰之道,要完全掌握它,并非易事。輕重的分量,也難以掂得很準。所以文章從經文中拈出了一個“疑”字。解決疑難問題的原則就是“罪疑惟輕,功疑惟重”。所謂“廣恩”“慎刑”,都體現了“忠厚”之義。為了說明這個問題,作者引用了唐堯不從皋陶執法殺人的意見,而同意四岳任用鯀的例子,體現先王刑賞之道,一本忠厚。通過敘事中的剖析,文章又引用《書經》的警句加以論斷,復以詠嘆出之,不僅使主旨更加突出,而且與開頭遙相呼應,使人有渾然一體的感覺。
行文至此,主旨似乎已經完全闡明了,但是,作者并不就此收住,反而蓄足氣勢,橫生波瀾,展示了他不可羈縻的才思。關于可賞可不賞,可罰可不罰的提示,這自然是上承“疑”字而來,但它并不是前者的重復。“疑”是有問題,而此則認識上已經基本明確,其概念和前者又不完全相同。而在這個范圍內的過賞過罰問題,蘇軾認為“過乎仁,不失為君子;過乎義,則流而入于忍人”。通過這一層挖掘,既深化了主旨,又體現了作者認識事物剖細入微的能力。而其斷語 “仁可過也,義不可過也”,則又表現了極大的概括力,顯得斬釘截鐵,十分精悍有力。
賞和罰的范疇剖析明白之后,接著進一步又探討賞和罰(刑)的方式。作者認為,古代賞賜有功者不一定用爵祿,處罰有罪者不一定用刀鋸;加之“善不勝賞”,“惡不勝刑”,范疇和方式實際上都被擴大了。如此發揮,真是處處貫通,無往而不可。但是既要放得開,又要收得攏。“是故疑則舉而歸之于仁”,仍然再拈出“疑”字,使文眼在筆陣墨浪中豁然透氣,又復歸結到“忠厚之至也”這個主旨上來。余波振蕩,最后又引用《詩經》、《春秋》之義,十分鮮明地捧出了題目。題目亦即結論,在結構上顯得非常緊密而完整。
在漫長的封建社會里,統治者動輒施以刑罰,并不“慎刑”,至于“廣恩”、賞賜之類,也往往是統治階級內部的事。所以文章提出的賞善懲惡一本忠厚的原則,不過表現了試官和作者希望不要濫刑無辜,要求推行“仁政”的善良愿望而已。為政之道,寬猛相濟。《左傳》中記載鄭國大政治家子產以水火之喻論政寬猛的話,孔子聽了,深受感動,也說: “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博學的蘇軾不可能不知道這段故事。宋代以經文為題取士,至明清變而為八股,謂之制義。應試者是不能違背經義的。對此,也就不必苛求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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