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陶宗儀2
姚忠肅公至元二十年癸未為遼東按察使3。武平縣民劉義訟其嫂與其所私同殺其兄成。縣尹丁欽以成尸無傷4,憂懣不食。妻韓問之,欽語其故。韓曰:“恐頂囪有釘5,涂其跡耳。”驗之,果然。獄定6,上讞7。公召欽,諦詢之8。欽因矜其妻之能9。公曰:“若妻處子邪10?”曰:“再醮”。”令有司開其夫棺12,毒與成類。并正其辜13。欽悸卒。時比公為宋包孝肅公拯云14。
1本文選自《南村輟耕錄》。勘:查定。2陶宗儀(生卒年不詳):字九成,號南村,元末明初文學家。有《南村詩集》《南村輟耕錄》,并錄編前人筆記小說為《說郛》。3姚忠肅公:名號事跡不詳。至元:元世祖年號。至元二十年為癸未年,公元1283年。按察使:官名,主管司法、刑獄及官吏考核。4縣尹:一縣之長官。5頂囪(cong):正頭頂。6獄:指案件。7上:上級。讞(yan):審判定案。8諦( di)詢:仔細詢問。9矜(jin):夸。10若:你。11再醮( qiao):再嫁。12有司:辦事的人員。13辜:指不幸。14宋包孝肅公拯:即宋代包拯,他清正剛直,斷案公正,善于勘破案情。謚號孝肅。
【析點】 這里記述的是元初姚忠肅公判案之事。文雖僅百余字,卻情節起伏曲折,人物鮮明生動。
面對一件人命案,縣尹丁欽一籌莫展。“憂懣不食”四字,想見其愁悶滿懷之情狀。這固因“尸無傷”難以取證,卻也看出他昏憒無能。因其妻提醒后再次驗尸而發現尸體頭上的釘子,又可見他前次驗尸很是草率。破案后,丁欽在上司面前“矜其妻之能”,現出洋洋自得之色,而絲毫未對妻子有這樣的頭腦產生懷疑,又表現了他的愚昧。其妻謀殺前夫之事敗露以后,他竟驚悸而死,可見他心理承受能力極差,實在有些“窩囊廢”的味道。
與丁欽的昏昧無能相反,姚公顯得干練精明,推理能力與現代的偵破專家無異。他在了解了劉成被害的案情后,立刻對丁妻韓氏的破案能力產生懷疑,并推斷出她曾以同樣方式作案。事情果如所料。作者對姚公著墨不多,但“諦詢”的神情反映出他對案情的關注及精細的性格:“若妻子處子邪”一問,說明他已對韓氏產生懷疑,正不動聲色地進一步查詢印證;而“令有司開其夫棺”的行動,則表現了他的果敢與自信。封建時代的法律是不允許輕易開棺的。姚公對韓氏畢竟只是懷疑,并無實據,但他堅信自己推理無誤,才有此果斷行動。于是沉埋已久的冤案得以昭雪。文末記當時人將姚公比作宋代的包公,流露出作者對姚公的欽敬。
本文的情節進展與結局安排出人意表。未看后半部分,讀者會誤以為本文在頌揚一個女子有男人不及的破案才能,豈料破案者本人也曾是作案者。由一案引出另一案,事件本身起波瀾,文章的敘述亦起波瀾,出人意料的結局較之設懸案要更具驚險性,更吸引人。短文真稱得上是宋話本公案小說之后一篇微型的公案小說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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