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研究院設置之討論
前些時教育部公布了一件《大學研究院暫行組織章程》,凡十四條,關于大學研究院之行政的組織,規定略備。在現在各大學每已設立了所謂研究院的時候,有這樣一個規定,自然是一件很切要的事情。詳考這十四條中,關于大學研究院之行政的方面,規定得似無遺漏i這是值得大家稱許的。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僅僅有行政的規定,這大學研究院是未必能辦得好的。所以我現在試談幾件大學研究院如何方可設立的情況。
一、大學之有研究組織是歐洲大陸上創始的風氣,而英國是很后些時,受大陸的影響而變成的。這話不是指個人研究而言,個人研究在英國發達也很早。惟其這是一個很近的組織,故好些歐美大學中并不備有,或不充分的有這個組織。本來這個組織不是隨便可成的。美國情形我所知甚少,所以不敢多說,英、德情形是我所見,法國情形是我所聞。以我所見所聞而論,大學要辦研究院之前,有一先決條件,即大學本身先要充分的實行講座制。所謂講座制者,歐洲大陸國家之官設制度,與英國之私人捐助制度雖不同,私人捐助又每每各自不同。然有一個共同之點,即在此制度之下擔任一科講座的教授,應負對此一科之“教學相長”的責任。他不是單獨的教書者,而應該是一面求學者;他不是在那里做一個知識販子,雖然販賣知識是不可免的,而應該自己有貢獻于他的科目。在這一種制度之下,一個講座之擔負者,便是一研究員,其對高級優越肯去鉆研的學生,便是一個研究導師,如能奮斗出一個小組織來,有助手,有設備,便是一個小研究所。大陸及英國大學中之有研究,在英國稱之曰“后畢業級”(Postgraduate Course),在大陸稱之日某科之研究所(Institute)。雖是一件不遠的事,而這種講座制度,廣義地說,是與大學建置同起的;狹義地說,也是很早的。先有這個制度,故大學中建研究院一段,甚為自然:大學自身的組織先是這個樣,故大學中設研究一級,正可謂大學自身之擴充,其間并無對立的情形。也不成斷然不同的階段。20世紀初年英國輿論界所討論之“大學之近代化”者,正是學習歐洲,特別是德、奧,在這,點上之先進主義,即擴充大學講座之學術貢獻能力,而更加大學中之學術的及其助成的組織。且向此方向之運動,在英國也并不始于20世紀開世之年,更早說來,有英后配王阿爾伯為此努力,有赫胥黎諸大師為此宣揚。大陸上成此風氣已早幾十年,英國之為此奮斗也是經一個很長的時期然后達到的。回看中國要想一下子成就頗覺可疑,其故因為大學的本身不曾完成大學之意義者多。其中有些先進的,經濟來源較裕的,辦事人得力的,自然很有些部分可以作進一步的上級研究組織,然若有一個普遍的大學增設研究院之運動,或一個大學中不分教授之個人能力而普遍的高升到研究院一階級,如某大學普遍發信給各教員,問他要擔任研究院之指導否,實不免出于我們在外國所見所聞的常情以外。所以我以為在大學建置其研究院之前,應該先使得大學成大學,即徹底的建設大學中之講座制,而變更此日之高中教師服務狀態,即所謂“排鐘點”、“拉鐘點”、“教鐘點”、“兼鐘點”……若大學本身的品質不具,而更設研究院,雖以至誠之志赴之,亦必為低能的大學本身所劣化無疑也。
二、以我回國后服務之經驗論,大學中之研究院,與獨設之研究院,如中央研究院等,及其同樣的研究機關如地質調查所等,就處境論,各有其不便處。大學之研究院有不及專作研究院機關之便當處甚多。凡一事之需要較大量的設備、大規模的組織者,在大學各科并立的狀態之下,頗難得一部分過分發展(雖然有時應該如此,例如北大之地質系),而在專作研究之機關中,可以較少此樣的限制。又如需要長期在外工作者,不是擔任教科之教授所便于長久負荷的。此等事若依絕對的需要,也很應該在大學中作,因為大學的教師也正需要此等歷練,不過在教書的任務之下,這事總不是可以為常的;若在專事研究的機關中,毫不受此等限制。至于大學在此事下之優越于專作研究之機關者,也不止一事,科目多而得相互之幫助,講習多而的陶冶之實在,皆其要點。其最重要者,在乎大學之有學生。惟其有學生,方可在若干工作上得大宗人之動手,在若干問題上得初步者之嘗試。誠然,這樣的學生雖選擇了也還不及訓練過的助員之能得心應手,然而助員人數不能多,且人少則思想之方面少,若眾多學生,但能在水平線之上,雖不及助手一級之精干,卻可以多為貴。而且好學生雖所憑借者并非經驗與訓練,而是新銳之智力,卻時能對研究之教師有所刺動。故專所之研究可以精練深入處見勝,大學之研究可以活潑籠罩處見長。況且人是感情的動物,所謂“人之患在好為人師”者,也正是學究的最大安慰。在這些地方,孔二先生似不如孟大先生之精誠而痛快,所以孟先生便說,“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樂也”。教書遇到“啟予者商”真是可以樂得手足舞蹈的事情。大學中之研究,是師生共之者,雖指導者遇到無識之談,有時也頗可覺得天真之味,何況學生中頗多才智之士,陶镕雖費心神,卻是一件樂事。
如此說來,大學中研究之便當過于非大學中者,正以大學之有學生。然則在大學中設研究院,當以訓練大學本身之高級學生為重要,不當以“招收研究生”為專務。若為幾個東來西去的所謂研究生,校內不得兼職,而校外似未嘗不可兼職之研究生,建設一個龐大組織,似乎不值得。且以此時國民經濟的狀況論,大學畢業之后,能再做研究生者極少,縱令大學研究院中設獎金膏火,究竟難以維持生活,其結果也,招收之研究生每每不是兼職掛名之求“科名”者,便是不得職業之可憐蟲,或是本校畢業無出路,戀戀于宿舍之無房租者。我不是說招來的研究生都是這些,我只是說,招來的研究生好的恐怕不多。若但有區區不多之好研究生,不妨由國立各研究院或其他專業研究之機關負其責任,或無須乎為此建設一個龐大組織也。
三、上一節中所求說明者,乃目下大學多不甚需要一個大學本科以上的階級。若必設研究院,當以訓練本科高級學生為主,至少此一事與招收之研究生應同等的重視。現在再說明大學本身之需要研究或討論的各個小組織。大學之所以異于高中者,高中乃多方的自外訓練,大學乃專門的自內啟發。高中應是在社會上一般服務人之教育最高點,大學乃是為求專業者供給以基礎的訓練與啟發。故大學中一門功課若教得好,必有確切的討論、充分的實習,運用思想的實習,而非養成機械習慣的實習。如是,則一個講座便須附帶一個小小的窩巢,即是研究討論的工具與助手。這樣辦,然后所教者方能充實而進步,方能不是生抄硬販的把戲。以類相從,聚集多個這樣小窩巢,成一個較大的組織,其中工作互相照顧,如此方是一個研究所或研究部。這是大學本身所不可少,不當是專為上于大學之一級而設的。若研究但為畢業后之學生而設,研究所但為招收之研究生而用,則大學本身難免更要高中化了。若曰,未畢業生不夠接受指導之程度。則我曰,既畢業生夠的也不見得多,恐怕還不如未畢業者之新鮮(fresh)呢。
四、這個規程可以作為限制各大學漫設研究院之處置(如第五條),也可以引起各大學競作設置研究院之惡事。這事固系于各大學校長認識之力,同時也系于教育部操持之方。我想,教育部既已頒此令,應發揮其限制之力,而不應放任其競設之習。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各項,應認真從嚴辦理。且教育部既已自定為判決應設與否之權威者,應先充實其判決之力量。以我所見,普魯士各大學教授之任用,初決于本校教授會,最后決于教育部。如此,權可謂大,然而能行者,普魯士教育部有此技術的力量也。我以為在教育部允準各大學設置研究院之前,應先組織一個大學教員資格審定委員會,專以著作定大學教員之資格,其尤有學術貢獻者,方得許其為正教授,即執行研究院指導之任務者。若此層辦不到,或辦得未盡妥當,或未盡嚴,我恐各大學之所謂研究院,將如春筍之群發,麻茹之堅固,更為高等教育事件上加一紊亂而已。
此時之教育部是最肯以經驗見識細心想著作事業,且去真作事業者,故期以“惟善人惟能受盡言”。未盡之意,待下次再寫。
(原載1934年6月24日《獨立評論》第一〇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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