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康熙八年 (1669年) 開始,為了發展農業生產,清廷下令把明朝在各地藩王的土地,給與原種之人,這些人也改為民戶,號為更名地,永為世業。
這些明朝藩王的土地座落在直隸、山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陜西、甘肅等8省,共約十七八萬頃。這些土地,有一部分,早在明朝末年農民大起義期間,已歸農民所有了。清政府本想反攻倒算,要農民出錢購買這些土地,分別土地質量,酌情作價,然后再承認這些租種戶的土地所有權。但是,這一舉措受到人民的激烈反對,況且農民對國家正項錢糧,還無力承擔,怎能再有余錢買地?
康熙帝親政后,清除了鰲拜保守集團,便下令撤銷了藩產作價變賣的命令,將未變價的土地改為民戶。
在更名地內,還有一部分是廢藩以后農民自置之田,這部分田地,一向是雙重征稅,即輸糧之外又納租銀,成為農民的一大負擔。康熙帝也下令與更名田同樣處理,除輸糧外,免納租銀。這樣,使一部分農民對 “藩產” 土地的占有合法化了,成為自耕農。
這一措施,粗看起來清政府減少了一大筆收入,實際上是一種讓步政策,從長遠來看,有益于農業生產的發展,有益于社會的安定和清政權的鞏固,所以說,未嘗不是一項明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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