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明德慎罰”思想
西周初年,周王及周公姬旦看到了政權的基礎在相當程度上植根于民心向背,因而對于天命神權思想給予了“以德配天”的重新解釋。針對殷人的失德和刑罰制度,提出了“明德慎罰”的立法、司法的方針,主張德刑并用,反對專任刑殺。
“明德慎罰”主要是針對立法者和司法官而言的?!懊鞯隆本褪且笾芡鹾唾F族要注重自己德行的培養,只有良好的德行才能夠配享天命,得到天的惠佑,保住社稷;“慎罰”是指在適用刑罰時,應該慎重其行,避免濫殺以致失德?!吧髁P”是“明德”的需要,也是重要的內容?;凇吧髁P”的目的,西周的刑法思想有了長足的發展。具體表現在:(1)對犯罪開始進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對于犯罪的主觀原因加以故意和過失的區分,對于犯人進行了偶犯與累犯的區分,如系故意(“非眚”)和累犯(“惟終”),雖小罪也處重刑;如系過失(“眚”)和偶犯(“非終”),雖大罪也可減免,以縮小打擊面。(2)針對殷商的“罪人以族”,繼承周文王的“罪人不孥”思想,反對族誅連坐,主張罪止一身。強調“父子兄弟,罪不相及”。(3)反對“亂罰無罪,殺無辜”,反對濫施刑罰。這些思想,即使在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見的。但可惜的是未能貫徹始終。
到了西周中晚期,“明德慎罰”的精髓,是在重視德教的同時,提出了“刑中”的思想。在《牧簋銘》中,王要求司士(即司法官)一定要用刑中正,“不中不刑”,更不能因為“多虐庶民”而招來“多亂”。由于周宣王以后的西周社會,矛盾復雜,積重難返,“明德慎罰”思想也未能挽回衰敗的局面。
西周神權法思想的動搖,導致神權不再繼續作為統治合法的唯一依據。“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使統治合法性轉向了統治者的有“德”?!暗隆背蔀榻y治者得到“天命”眷顧的媒介,從而統治者有“德”成了政權保有的支柱之一。所謂有“德”,在西周時期主要內容便是“保民”。因此,過去對天的責任轉化為對民的責任,“天子對于天負責任,而實際上課其責任者則人民也”。“明德慎罰”正是統治者培養德行實現保民而應貫徹始終的方針?!懊鞯律髁P”思想的提出使中國政治法律思想成為后世“德主刑輔”思想的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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