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禮治”的基本原則與特點
1.“禮治”的基本原則
后世很多人稱中國文化為禮樂文化。該文化正是殷周一系文化血脈在歷史中發(fā)展、演變的結果。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制禮作樂,對殷商時期舊有的文化傳統(tǒng)、宗法傳統(tǒng)進行了整理、補充,制定出一整套以宗法等級制為中心的行為規(guī)范以及相應的典章制度、禮節(jié)儀式,建立了富有濃厚人身關系的差序格局。這就是一般所說的“禮”或“周禮”。與這套禮制相適應,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上所尊崇的就是以“親親”“尊尊”為基本原則的“禮治”。
“禮”字在殷商即已出現,象征豆盤盛玉,祭祀祖先、上帝,以示誠敬。《說文解字》:“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殷人“尊神”,認為只有履行這樣的儀式才能得到鬼神的賜福和保佑。可見,禮一開始便與神權、族權有不解之緣,具有行為規(guī)范的含義。
隨著西周禮治的不斷完善、充實,禮的內容愈加龐雜,包括政治、經濟、軍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各個方面:上至國家的立法、行政,各級貴族和官吏的權利義務,下至衣食住行、婚喪嫁娶、送往迎來,幾乎無所不包。實際上,禮已基本具有了法律甚至國家根本大法的性質,成為“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的依據,起著“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大作用。總之,所有一切都必須以禮為準繩。這就是后來孔子所概括的“為國以禮”的“禮治”。
“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是貫穿禮治始終的核心原則。“親親”,指必須親愛自己的親屬,特別是以父權為中心的尊親屬(長輩);子弟必須孝順父兄,“小宗”必須服從“大宗”。“尊尊”,指下級必須尊敬和服從上級,特別是服從作為天下大宗的天子和一國宗主的國君;嚴格上下等級秩序,禁止僭越和犯上作亂。“長長”,指小輩必須敬重長輩。“男女有別”,指男女尊卑等級不同。以上四者最基本的是“親親”和“尊尊”。“親親”是宗法原則,“尊尊”是等級原則。“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親親”成為全部社會關系的根據,將導源于“親親”的人身關系與導源于“尊尊”的權力關系配置起來,便形成了全部的社會秩序。故曰:“上治祖、禰,尊尊也。下治子、孫,親親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繆,別之以禮義,人道竭矣。”
“親親”和“尊尊”既是“禮治”的基本原則,也是立法的指導。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元惡大憝”,罪大惡極,要“刑茲無赦”。后來的儒家就繼承了此種思想,《孝經》開宗明義即提出“孝”是“德之本”,不孝則是“大亂之道”,故“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2.“禮治”的基本特征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禮治”的基本特征。“禮不下庶人”主要指禮規(guī)范各級貴族的行為,賦予他們某種特權,特別是世襲特權;平民和奴隸不適用禮的規(guī)范,同時也不享有禮所賦予的權利。禮所養(yǎng)成的是貴族內部的差等秩序而不及于平民。“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罰的鋒芒不是針對大夫以上的貴族而是指向平民的。刑的適用范圍基本限于平民即庶人,而不及于大夫以上的貴族。禮、刑可以說是當時社會適用于不同主體的兩套規(guī)范。這種禮、刑的分野,充分說明了西周實行的是一種公開不平等的特權法。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周“禮治”的特點,也是由“親親”“尊尊”派生出來的指導立法、司法的一項主要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各級貴族不但享有禮所規(guī)定的特權,而且即使行為越禮,一般也不受刑罰的制裁,只受道義的譴責。即使受到刑罰的制裁,通常也可受到各種特殊照顧。“刑不上大夫”還存在著制度上的原因。在西周的分封制和世襲制下,各級貴族,特別是大夫以上的貴族,在自己的封地內部擁有相對獨立的行政、立法、審判權和各自的武裝力量。周天子或周王要想懲治他們,往往必須興師動眾,兵戎相見,這也是古代“大刑用甲兵”和兵刑不分的原因之一。
西周的“禮治”建立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土地國(王)有制基礎上。在神權絕對性動搖后,基于血緣而產生的宗法關系擴展到國家政治權力結構和社會結構中,形成了“禮治”,對于穩(wěn)定當時的社會秩序、政治秩序,鞏固政權是起了重要作用的。到春秋戰(zhàn)國這個社會轉型期,隨著社會矛盾的變化以及宗法關系的疏遠,圍繞“禮治”出現了長達百余年的“禮法之爭”,并以法家“法治”思想的勝利而告終,建立了以法家思想為指導的秦王朝。秦漢之后,隨著儒法合流,西周禮治的原則,如“尊尊”“親親”“男女有別”等經過改造而演變?yōu)槿V,成為傳統(tǒng)社會立法、司法的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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