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
關于地方自治與憲政之間的關系,梁啟超在《政聞社宣言書》中有明確的表述,認為地方自治是歐美各立憲國之基礎。其實,早在戊戌變法前后,梁啟超在湖南宣傳變法之時,即隱約透露了地方自治的些許信息。他在《論湖南應辦之事》一文中指出救中國必興民權,“然民權非可以旦夕而成也。權者生于智者也,有一分之智,即有一分之權;有六七分之智,即有六七分之權;有十分之智,即有十分之權”。民智如何能夠提高,他的回答是先“興紳權”。具體做法是參用三代的鄉官制度和西人的議行分權的辦法,讓當地鄉紳議出該鄉、該縣、該府、該省的興革事宜,然后交有司執行。中國和西方的做法不同之處就在于西人以該法治一國,而中國“非不知此法,但僅以之治一鄉、治一街,未能推廣耳”。可以看出,梁氏的論述實包含了西方地方自治之精神。
梁氏在《政聞社宣言書》中指出了實行地方自治的幾大好處。首先,推行地方自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免除中央過于干涉地方之危險,由作為國家機關的地方自治團體來議決地方興革之事,較中央之干涉更能維護地方利益,也更符合地方之實際情形,較中央之謀劃為周到。其次,推行地方自治,可以使人民在小團體中練習其政治能力,可以喚起他們對政治的興趣,達到逐漸培養人民良好政治習慣的目的,對于整個國家的政治改良多有裨益。具體到中國,幅員遼闊,且非聯邦,雖然小的自治團體與西方無甚差異,但到省級的自治團體,與西方諸立憲國整個國家不相上下,這增加了在中國推行地方自治的難度。所以在當時中國,推行完備的地方自治制度,是最切要但也是最難的問題。鑒于此,他所領導的政聞社就將“確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權限”作為其政綱之一。對地方自治的重視,梁啟超終身堅持。就是在晚年的《歐游心影錄》中,尚有“自治”專節。
綜上所述,梁啟超作為近代中國思想界的重要人物,在法律領域也有較為系統的見解,對中國法律近代化產生了重要影響,因此應該加強研究,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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