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義與家族主義之爭
1.楊度的國家主義立法理論
國家主義是與家族主義相對立的法派的法律思想。資政院議場議決新刑律時,由楊度提出。他認為,舊律與新刑律在“精神上、主義上”有著根本性的區別,前者依據家族主義,后者依據國家主義。立法要以維護國家利益而不是維護家族利益為出發點。因為他所指的“國家”是君主立憲的國家,所以,換句話說就是:要以西方法制的原理原則而不是以傳統禮教原則立法。
(1)家族主義和國家主義
所謂家族主義,就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國家制度。國家“以家族為本位,對于家族的犯罪,就是對于國家的犯罪。國家須維持家族的制度,才能有所憑借,以維持社會”。家族制度的特點是嚴定家族內部的尊卑等級,“一人犯罪,誅及父母,連坐族長”。由此而產生家族責任,“國家為維持家族制度,即不能不使家長對于朝廷負責任。其誅九族夷三族就是使他對于朝廷負責任的意思”。家長既然要對朝廷負責任,“在法律上就不能不與之特別之權。并將立法權司法權均付其家族,以使其責任益為完全,所以有家法之說。所謂家法者,即家長所立之法,此即國家與家長以立法之權”。形成這種制度的原因是什么呢?因為國家“要持家族制度以保護國家與治安,故并立(法)司法之權以付與(予)家長。故家長對于一家之中,可以行其專制之手段,有無上之權柄”。這種制度實行的結果,造成家庭成員沒有獨立的人格,“無論四五十歲之兒子,對于七八十歲之父母,絲毫不敢違犯”。
所謂國家主義,則正好與家族主義相反。它是以個人為本位的國家制度,“國家對于人民有教之之法,有養之之法。即人民對于國家亦不能不負責任。其對于外,則當舉國皆兵以御外侮,對于內則保全安寧之秩序。必使人人生計發達,能力發達,然后國家日臻發達,而社會也相安于無事”。人民對國家負擔義務,國家保證人民有法律內的自由權利。“法律對于人民有成年不成年之別”。在沒有成年以前,他對國家的一切權利義務,全部交給家長代替行使,但到成年后,家長就要把這些權利義務還給他本人,由他本人行使,不能代替。
(2)由家族主義而漸進至國家主義
根據進化論,楊度認為,一切國家都有家族制度的階段。歷史上所有國家的政治法律都經歷過家族主義支配的時代。區別僅在于,有的國家制度發達較早,很快由家族主義進至國家主義;有的則發達很遲,到現在還是家族主義。中國就是國家主義發達很遲的國家。
他闡述中國國家主義所以發達很遲的原因說:中國古代無所謂“國際”的概念,國家就是天下,天下就是國家,國家與國際的概念混而為一。各代帝王“只要維持社會,即足以保國家之治安,并無世界競爭之必要”。所以家族制度在這個時代,是適于統治的制度。正因為這樣,所以“二千多年之法律,均本于秦”。這種家族制度法律,完全能夠達到維護社會治安的目的,所以國家主義在中國遲遲不能發達。
歷史發展到現在,國家與國際的概念大明,列強的弱肉強食,嚴重威脅中國的存亡。家族主義造成了中國的貧窮落后,變家族主義而為國家主義,是中國由弱轉強的迫切需要。
他論證說:號稱四億人口的中國,為什么不能和外國相抗?原因就在于這四億人口“只能稱四萬萬人,不能稱四萬萬國民”。他們“都是對于家族負責任,并非對于國家負責任”。四億人分兩種:家長和家人。家長對家人負有特別的權利、義務。家人“不僅對于國家不負責任,即對于家庭亦不負責任”。家庭義務全由家長一人負擔,所以,人口雖有四億,但是“自國家觀之,所與國家直接者亦不過是少數之家長而已。其余家人概與國家無關系也”。
這少數家長,不管是做工還是經商,都有家庭負累。他們更多的是盡家庭的義務,負養活妻和子的責任,而不是盡國家的義務,負國家興亡的責任。他特別論述家長中做官吏的部分人。按道理說,他們對國家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是,其實不然,他們“與其說對國家負責任,無寧說對家族負責任”。他分析說:人們所痛恨責備的貪官污吏,為什么會貪污呢?“無非是有妻子之累,內顧之憂”。他們做官完全是為了取得養活妻子的資財。因此“只要得幾文錢以之養家足矣,與國家本無關系也”。但是,如果從家族主義的觀點看,對這種貪官還不能十分責備,“因為他對于國家雖是貪官污吏,而對于家族卻是慈父、孝子、賢兄、悌弟”。
總之,由于中國大多數人對于國家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國家興亡不負責任;少數家長雖有責任,但又力所不及,為官作吏的家長,雖為貪官污吏,但又是慈父、孝子、賢兄、悌弟,所以中國雖號稱四億人口,也不能與外國相抗而屢敗。“中國之壞,就由于慈父、孝子、賢兄、悌弟之太多,而忠臣之太少。”
世界的發展,都由家族主義進至國家主義。中國只有行國家主義保護人權,才能使人民“群策群力”,使國家“漸圖恢復,不致受滅亡之災禍”。否則,就會“民氣消阻,振起無由”。新刑律草案刪去舊律中的故殺子孫、干名犯義、違犯教令及親屬相毆等諸條,正在于保護人權,維持家族主義,并使之演化為國家主義。
所以,從國家的前途出發,必須將國家主義作為改定法制的宗旨,以便使家長由慈父、孝子、賢兄、悌弟變為國之忠臣,使家人有獨立生計、獨立能力。國家給他們“營業居處言論等等自由,使其對國家負責任”。這樣,他們就由“人”進到了“國民”。新刑律正是本此宗旨,減少了家族制度的條文,使之向國家主義轉變。
2.勞乃宣的家族主義立法理論
楊度的國家主義論,轟動了資政院議場。勞乃宣首張撻伐,批駁國家主義。
(1)家法政治的中國國情
為了論證家族主義適合于中國,勞乃宣首先提出法律的起源問題。“法律何自生乎?生于政體。政體何自生乎?生于禮教。禮教何自生乎?生于風俗。風俗何自生乎?生于生計。”農桑、獵牧、工商三種經濟類型,產生三種類型的風俗禮教政體,從而產生出家法、軍法、商法三種類型的法律。
農桑之國的人民,有固定的土地,固定的住所,全家人都“聽命于父兄”的安排,“父兄為家督而家法以立。是家法者,農桑之國風俗之大本也”。禮教政體都從家法中產生出來,君臣關系等于父子關系,“其分嚴而其情親,一切法律皆以維持家法為重。家家之家治而一國之國治矣”。在這種法律下,“人人親其親,長其長”,天下由此而太平。
獵牧之國的人民,沒有固定的住所,“結隊野處,逐水草而徙居”,必須有兵法約束才能謀生存。“人人服從于兵法之下。是兵法者,獵牧之國風俗之大本也”。他們的禮教政體從這種兵法中產生出來,君臣關系等于軍隊中將帥與士兵的關系,“分嚴而情不甚親”。這種國家的“一切法律皆與兵法相表里”。約束很嚴而簡單易行,合于用兵之道。
“工商之國,人不家食,群居于市。非有市政不能相安,故人人服從于商法之下。是商法者,工商之國風俗之大本也”。他們的禮教政體都由商法而產生,君臣關系是一種雇傭關系,“情親而分不甚嚴”。君主形式的國家就像獨家商業公司,民主形式的國家就像合資商業公司。“一切法律皆與商法相表里。凡所為尚平等重契約,權利義務相為報酬,皆商家性質也。”
他認為,“風俗者法律之母也,立法而不因其俗,其鑿枘也必矣”。中國是農桑之國,風俗禮教政體都從家法中產生出來,所以政治必須“從家法”,而不能用朔方的軍法和歐美的商法;刑律必須維護家法,而不能維護軍法和商法。“今欲以歐美之商法政治治中國,抑獨可行之無弊乎?”
(2)中國立法應本乎中國固有之家族主義
針對楊度使民愛國必須破壞家法之說,勞乃宣認為,中國人但知愛家不知愛國,根源不在家族主義而在秦以后的專制政體。秦以前的“春秋之世,正家法政治極盛之時也,而列國之民無不知愛其國者”。例如,著名的鄭國弦高送牛犒師,越國亡于吳國后,越人舉國一致復興越國,等等,“國人莫不毀家以衛其國,家法政治之下,民何嘗不愛其國哉”?只是到了秦代,行專制政體,“一國政權悉操諸官吏之手,而人民不得預聞”。久而久之,才使今日之民不知愛國。因此,“以歐美尚平等、重權利之道”取代家法政治,是大誤特誤。
再以西方而論,“歐美之民何嘗不愛其家哉”?所不同者在于西方家庭和中國家庭的范圍不同而已。“中國之家以父子為范圍,西國之家以夫婦為范圍,西國之一家,猶中國之所謂一房,而其為有家則一也”。因此,認為西方人愛國是由于沒有家庭觀念,此論不能成立。西方人愛國,在于人人“深明家國一體之理,知非保國無以保家”。為什么他們能明白這一道理呢?原因在于他們行“立憲政體,人人得預聞國事,是以人人與國家休戚相關”。中國已行預備立憲,只要“假以歲月,加以提撕,家國一體之理漸明于天下,天下之人皆知保國正所以保家,則推知其愛家之心,而愛國之心將有油然而生,不欺(期)然而然者”。這樣,法派“謂必破壞家族主義乃能成就國民主義不亦傎乎?”
勞乃宣還認為,中國“三代以上之法,正家族主義、國民主義并重者也”。這就是現在世界各國最崇拜最推重的軍國民主義。他們的“所謂新法,其法理之原,固我國所固有也。修其廢墜,進以變通,不待外求而道在是矣。何必震于他人之赫赫,而皇皇焉棄其所學而學之哉”?
綜合上述,他最后得出結論:“居今日而談變法將何適之從哉?曰:本乎我國固有之家族主義,修而明之,擴而充之,以期漸進于國民主義,事平功倍,莫逾乎是”。
辛亥革命的槍聲,打斷了禮法雙方的互相辯難。民國以后,這種規模的正面沖突雖然沒有發生過。但是,小規模的爭論可以說從未間斷,甚至出現原法派健將轉向禮派的情況,這是一種耐人尋味的現象,蘊蓄著極深的社會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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