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觀止·歐陽修·縱囚論①
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馀人②,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后者③。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于人情哉?
或曰: “罪大惡極,誠小人矣; 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 “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 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不必獲免,所以復來乎? 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 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④。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 曰: “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⑤。”
【注釋】 ①縱囚:釋放囚犯。②唐太宗:李世民 (公元626—649年在位),在位期間實施了許多改革措施,使唐王朝繁榮興盛,國力強大。六年: 即貞觀六年 (632),貞觀,唐太宗的年號。錄: 審查,記錄。大辟: 死刑。③卒: 終于。④賊: 偷竊,引申為窺探。⑤堯、舜、三王: 指唐堯、虞舜、夏禹王、商湯王、周文王。一說三王為夏禹王、商湯王、周文王和周武王。干: 求得。
【譯文】 信用和禮義在君子中間通行,而刑法和殺戮在小人中間施行。判刑為死罪的,就是罪惡大到了極點,是小人中特別壞的人。寧愿為了信義去死,不愿隨便僥幸地活著,把犧牲看成如回家一樣,這又是君子中最難得的。
當唐太宗貞觀六年,審查了被判死刑的囚犯三百多人,釋放他們回家,約定他們自動回來接受死刑。這是拿君子都難以做到的事,來希望小人中特別壞的一定要做到。那些囚犯到了期限,終于自己回來了,沒有一個超過期限。這是君子所難以做到的事,而小人卻輕易地做到了。這難道近于人情嗎?
有人說: “罪惡大到了極點,的確是小人; 但等施用恩德來對他,就可以使他轉變成為君子。因為恩德進入人心很深入,改變人的品行就迅速,是有像這種情況的。”
我說: “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要求得這種好名聲。然而怎么能知道釋放他們回去,不是預料他們一定會回來希望獲得赦免,所以才釋放他們的呢?又怎么能知道他們被釋放回去,不是預料到他們自動回來一定能夠獲得赦免,所以才再回來的呢? 如果是預料他們一定會回來才釋放他們,這就是上面窺探下面的心思; 如果是預料一定能夠獲得赦免才再回來,這就是下面窺探上面的心思。我看見的是上面和下面互相窺探來成就了這個好名聲,哪里有所說的施加恩德和知道信義的事情呢? 如若不是這樣,唐太宗在天下施行恩德,到這時已經有六年了,卻不能使小人不去做最壞的事、不犯最大的罪。而一天的恩德,就能使罪犯視死如歸,而且還堅守了信用和道義。這又是講不通的理呀。”
那么怎么做才可以呢? 我說: “釋放了再回來的,就殺掉他們,不能赦免。然后又釋放一批罪犯,如若他們又按期歸來,就可以知道是上面的恩德感召使他們回來了。但是,這是一定沒有的事。至于釋放后能按期歸來就赦免他們的死罪,只可以偶爾做一次。如果屢次這樣做,那殺人的都可以不會被處死。這可以作為國家的正常法律嗎? 不能成為正常的法律,難道是圣人的法律嗎? 因此,唐堯、虞舜、夏禹王、商湯王、周文王治理國家,一定是根據人情為根本出發點,不用標新立異來表示高明,不違背情理來求得名譽。”
【鑒賞】 本文對歷史上唐太宗釋放罪犯回家,罪犯回去后又按期回歸,獲得了 “仁德” 的好名聲的事,提出了批評。作者鮮明地指出,這種做法不近人情。接著剖析了這個事例,指出是投機行為,是一種 “上下交相賊” 的行為。緊接著推論出后果,“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國家沒有正常的法律,不是亂套了嗎? 因而指出國家的法律必須 “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文章條理清晰,層層剖析,反復辯駁,明快簡潔,有很強的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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