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韓愈2
貞元末3,五坊小兒張捕鳥雀于閭里4,皆為暴橫,以取錢物。至有張羅網于門不許人出人者;或有張井上者,使不得汲水。近之,輒曰:“汝驚供奉鳥雀5!”痛毆之,出錢物求謝,乃去。或相聚飲食于肆6,醉飽而去。賣者或不知,就索其直7,多被毆罵。或時留蛇一囊為質8,曰:“此蛇所以致鳥雀而捕之者,今留付汝,幸善飼之9,勿令饑渴。”賣者愧謝求哀,乃攜而去。
上在春宮時10,則知其弊,常欲奏禁之;至即位,遂推而行之,人情大悅。
1 本文選自韓愈所撰《順宗實錄》。此書記錄唐順宗即位后之史事。順宗即位后力圖革除前朝弊政,支持王叔文等的政治改革,即“永貞革新”。“五坊小兒”即永貞革新中所革除的一個弊端。五坊小兒:唐代宮中設鵰坊、鶻坊、鷹坊、鷂坊、狗坊,合稱“五坊”,豢養這些猛禽及獵犬以備皇帝打獵所用,各坊供職者即稱五坊小兒。2韓愈(786-824):字退之,唐代大文學家,唐宋古文八大家之一。3 貞元;唐德宗年號。4 閭(lu)里:民間、鄉里。5 供奉:為皇帝服務。6 肆:店鋪。7 直:通“值”,指酒錢、飯錢。8 質:抵押。9幸:希望。10 上:指順宗。春宮:太子的住所。
【析點】 本文開頭一段“貞元末,五坊小兒張捕鳥雀于閭里,皆為暴橫,以取錢物”,運用概述手法,是為全文展開主旨的背景。
接下來,作者一連敘述了三個具體實例,以證實“五坊小兒”的惡行、惡德。人要生活,不能不出入自家之門;人要生存,不能不吃飯飲水。而“五坊小兒”偏偏將其羅網,“張”于人之“門”、“井”,使人不得出入,不得汲水。他們依仗皇權,剝奪百姓人權。若有人靠近羅網,他們就給人扣上“汝驚供奉鳥雀!”的罪名,“痛毆之”。直待受害者給了他們“錢物”,向他們“求謝”,方算罷了。這幫“五坊小兒”已構成惡勢力團伙,“相聚飲食于肆,醉飽而去”,倘若“賣者”不知其身分,敢于要錢,自會被打挨罵;或不然,這幫官匪,“留蛇一囊為質”,令“賣者”精心飼養。這哪里是“質”,而是“治”,以其特權制定的“法”去治人。且這個“法”也是可以變通的——“賣者愧謝求哀,乃攜而去”。作者以“五坊小兒”的“暴橫”與受害小民禍從天降,災向地生的無奈、痛楚的對比描敘,更加鮮明生動地突出了主旨。文章結尾,肯定了順宗除“五坊小兒”之弊是順從了民意。民安方能國泰,深化了主旨。
從這篇小文,是否也可吟味韓愈的文學創作之主張:“大凡物不得其平則鳴”(《送孟東野序》);“豐而不余一言,約而不失一辭,其事信,其理切”(《上襄陽于相公書》),對此,讀者若有興趣,可另作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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