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中央司法機關
清朝中央司法機關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稱“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凡未經大理寺評允,諸司均不得具獄發遣。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初審以刑部、都察院為主,復審以大理寺為主。
刑部執掌全國的法律事務,管理地方上訴案件,審核地方上的大案要案和發生在京城的笞杖以上的重案,并且審理中央官員違法犯罪的案件。刑部最高長官有兩人,一人為滿洲人,稱“刑部滿尚書”,另一人是漢人,稱“刑部漢尚書”。
都察院是清朝的中央監察機關,有權監督刑部裁決的案件,主管官員稱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
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復核刑部準備判處死刑的案件。刑部審理不當,可以駁回更審。正副長官稱大理寺卿、少卿。
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會審的案件,習稱“三堂會審”。對于特別重大或疑難案件,由“三法司”和五部尚書、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組成“九卿會審”,是中央最高審級。但判決的執行仍須皇帝最后核準。
三法司以刑部編制最大,達千余人,日常工作最繁重。相比之下大理寺的司法事務遠不如刑部繁重,人員編制較少。都察院除司法事務外,還主管監察,所以編制較大理寺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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