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不道
封建法律規定的10種最為嚴重的罪行之一。指殺死一家三個無死罪的人、支解被害者的尸體、培殖毒蟲或配制毒品害人、用邪惡的法術企圖令人因疾苦而死亡的犯罪。唐律規定: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造畜蠱毒及教令者絞,造畜同居家口,雖不知情,及里正知而不糾者,皆流三千里。造畜者雖遇赦,連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明清法律規定更嚴:凡殺一家人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家屬,妻子流二千里,從犯斬。凡采生折割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家屬,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從犯斬。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亦斬。妻子流二千里。從犯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凡造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者斬,造意者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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