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是很古老的資本形態,最早產生于城市,封建社會后期,農產品進一步商品化,高利貸資本逐漸由城市滲入農村。農村高利貸的剝削對象是經濟基礎不穩固的自耕農和廣大貧苦農民。當天災人禍突然襲擊時,高利貸者就趁機滲入農村,通過放印子錢和糧食來謀取暴利。
江蘇松江府華亭縣農村,地主、商人、高利貸者結合一起,當春、秋青黃不接之時放貸,秋天糧食收獲之日收回,“歲歲皆然”。青浦縣農民,春耕時借米,秋后償還,“其息甚昂,有一石償二石者”。江陰縣高利貸者 “乘人之急” 敲詐勒索,借銀十兩,還給時只八九兩“契約仍寫足數”,“或索五六分之息”,轉眼間,已是“子過其母”。如過時不還,將所欠之利銀 “積算作本,利上盤利”,名為 “驢打滾”。
康熙年間,浙江 “民間放銀勒谷,利倍于本,利復起利”。湖州府高利貸者規定: 借銀10兩以上者,每月1分5厘起息; 1兩以上者,每月2分起息,1兩以下者,每月3分起息。這就是說,農民越窮,借銀越少,利息越高,剝削越重。安徽省的高利貸者,往往以借貸為手段,兼并農民土地。
乾隆五年(1740年),山西商人同河南地主相勾結,“專以放債為事”,春天以八折借債,“逐月滾算。每至秋收之時,準折糧食,其利竟至加倍有奇”。河北行唐縣高利貸者,多 “外來富商,挾資放債”,“明扣暗加,日積月累。既違禁以索息,復滾利以作本。層層積算,子倍于母。稍有拖欠,即強逼當地典房”。
貧苦農民在高利貸者的盤剝下,越來越貧困,乃至傾家蕩產,凈身出戶。高利貸在農村的發展,激化了社會固有的階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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