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詐騙的教訓
外貿中憑樣品(成交)是表達商品質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近年來我國一些外貿公司多次在樣品問題上受騙,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被騙金額少二、三千美元,多則五千英鎊。僅就1986到1989兩三年間,我國就有17家出口公司被尼日利亞不法商人利用樣品騙走26萬美元。尼日利亞貿易部不得不承認,該部一年中即收到近百起有關該國商人詐騙活動的控告,但大多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受理。
這些國際騙子(非僅尼日利亞商人)的手法如下:
一、向我出口公司發函,要求訂購幾千美元的樣品,表示如樣品經試用滿意,將正式訂購巨額的商品(幾十萬至上百萬美元)。
二、有的無償索取大量樣品、開口幾百件甚至上千件,且要求空運,謊稱“要憑樣品才能開出信用證”,“憑樣品申請進口許可證”等,其實尼日利亞銀行從未規定要憑樣品開證,而尼政府早在1986年9月即已取消了進口許可證制。遇到單價較高的商品,則要求我公司先發樣品:“樣品費可在開出信用證時計入貨價”。
三、購買樣品,開出假支票、空頭支票、第三國銀行的假匯票,而毫無例外的是,在支票或匯票上注明:“必須憑裝運提單才能兌現”,當受騙者去銀行收款時被退票(采用此手法的案件,常常要求我方空運樣品,因此在銀行退票時,樣品已被提走)。
上當受騙的出口公司雖然也千方百計要求我駐外機構協助追回樣品或貨款,但往往徒勞無功。這是因為:1.地址不清、有信箱號有公司名而無街名門牌號或純是假地址;2.有的國家郵局拒絕提供郵政信箱使用者的進一步情況;3.國外律師費用高,幾千美元的貨款,律師費高達50%,加上其他費用,起訴得不償失;4.以詐騙罪起訴,有的國家規定只判刑不罰款;5.以民事糾紛上訴,即使原告勝訴,仍需支付開庭費用。因此一旦被騙,極難挽回。應避免這種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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