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治”思想產生的社會背景
東周以降,禮崩樂壞所造成的社會劇變,直接影響到整個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的變化。在政治方面,貴族政治逐漸有向郡縣制度演化的趨勢;經濟上井田制表現出全面崩潰的頹勢。公元前594年,魯國初行“稅畝”之法,正式承認廢除井田之法,土地由名義上的國有王有、實質上的各級貴族領有逐漸變為土地私有。
隨著整個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的變化,新的社會階層出現了。隨著享有知識的貴族下落于民間,游士往來于各國之間,傳播文化,橫論時事,逐漸成為社會風尚。自孔子以降,私家講學亦逐日增濃,從而造就了一個真正的社會知識階層——“士”,他們依靠知識可以進身,而國君則有人才可資任用,更可利于擺脫貴族的牽絆,得以突出自己的地位和權力。國君和士階層的結合,形成了新的統治集團。
法家是新統治集團在思想領域的代表,為了反對自西周以來的傳統“禮治”,他們提出了反映新興統治集團意志的“法治”,并在各諸侯國內先后掀起了變法革新運動:要求變傳統的“禮治”為新興的“法治”。在這一運動中,當時各諸侯國的國君為了打擊其他貴族的分裂割據,加強君權,實現富國強兵,取得兼并戰爭的勝利,積極支持變法,從而使變法運動能自上而下比較順利地進行。這種變法運動在整個戰國時期幾乎從未間斷過。其中比較著名的有魏國魏文侯時期李悝的變法,楚國楚悼王時期的吳起變法,秦國秦孝公時期的商鞅變法等。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就是適應這種變革的需要而產生的。法家的法治主張在當時能付諸實踐,與當時的這種形勢密切相關。原因在于:諸侯兼并,要取得戰爭的勝利,就必須富國強兵;而要富國強兵,只有法家的主張才能達到目的,其他儒、墨、道等,都無法實現富國強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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