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學·禮法學的歷程·禮法學的發軔階段——西周
“禮”字在殷商甲骨文中就已經出現了,寫作“”, 象征高足盤盛玉, 祭祀上帝和祖先。 這正如《說文解字》所言:“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先民們認為,只有恭敬地履行祭祀的禮儀,才能得到鬼神的賜福和庇護,才能將有共同信仰和親密血緣關系的人們組合成社會群體,并讓他們為維護群體的團結和安定盡自己的義務。由此可見,禮由以宗教祭祀活動為中心內容的原始社會風俗習慣發展而來。
西周時期,奴隸主貴族為了鞏固和加強自己的統治,在周公的主持下,將原始的宗法思想與習慣進行了改造和充實,制定了一整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其運用范圍涉及到政治、經濟、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各個方面。因此,“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禮記·曲禮》)禮上至國家典章制度,下至民間禮節儀式,幾乎無時不在、無所不包,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成為“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禮記·曲禮》)的標準,發揮著“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傳·隱公十一年》) 的重大作用。
周禮是維護奴隸社會宗法制、分封制和世襲制的工具,它嚴格規定了奴隸主貴族所享有的各種特權和不可僭越的等級秩序,其基本原則為“親親”,“尊尊”,旨在為族權、王權統治服務;其主要要求是“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禮主要用于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系,刑罰則主要用于鎮壓勞動人民。
周公制禮,實際上是將家族血緣基礎上產生的種種習俗厘定為系統的宗法制度,并把國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與宗法制度融為一體,開創了把世俗的禮與國家的法直接合流的先例,形成法在禮中、禮外無法的禮法學模式。從此,中國古代對法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方式被導向了禮法型。周公實為禮法學的創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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