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學
中華法系以儒家思想為指導,中國古代法學更以儒家思想為主干。而儒家法學從形式到內容都可以說是禮法學。儒家不是孤立地就法而論法,片面強調刑法的治世功能,而是尊重華夏民族古老的禮治傳統,將禮與法綜合起來研究,提示法與天道、人性、政治、經濟、倫理道德、教育、文化等之間密切的聯系和互相影響、互相補充的作用,以禮攝法,納法入禮,合禮與法為一體,從而形成了儒家法學的獨特體系和內容,即禮在原則上是法律準則的靈魂,在內容上禮與法互相滲透,相得益彰,“失于禮則入于刑”,刑法成了保證禮順利實施的強硬手段。
以禮法學為特征的中國古代法學有著自己的一些固有特點。
其一,原始的綜合性。中國古代不存在純粹獨立的法律學,亦沒有單一的法學家和法學著作。法學總是與禮學、經學、史學、子學等傳統學科混雜在一起;法學著作同時也是哲學著作、史學著作、文學著作、宗教著作、倫理著作等等,分布于經、史、子、集四部之中;法學家身兼哲學家、經學家、史學家、政治家、教育家、宗教家、文學家等等中的一家或數家。這固然同古代科學沒有分疏,各學科未曾相對獨立的總的學術史特點有關,但中國傳統法學長期處于原始的綜合混沌狀態,直到近代西學東漸、西法東來之時尚未分疏出來,則是與儒家以禮攝法、禮法合一的禮法學思維模式有關的。
其二,世俗性。禮本是古代宗法血緣家庭和農業型自然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它是實實在在的世俗規范,不是超凡出世、虛懸神命的宗教規范,或超自然的先驗的“自然正義”。儒家的禮法不是神秘的信仰,而是安身立命的準則。
其三,宗法性。禮以血緣情感為心理基礎,以宗法人倫為主要內容。古人關于禮的定義不下百種之多,讓人眼花繚亂,然探其本源,不外是宗法倫常。古人說,禮是圣人順天道、因人情而制作的。順天道,即順宗法人倫之道;因人情,即因宗法人倫之情,無宗法,就無從 “生禮義” 了。
其四,倫理性。禮所具有的倫理性,不同于宗教倫理,而是指家庭倫理,或宗法人倫。它將家庭倫理視為法的淵源、法的最高價值,并凌駕于法律之上,使立法、司法、執法悉以倫理為轉移,由倫理決定其棄取;在現實的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以倫理代替法律,直接賦予宗法家庭倫理以法的性質。從這個意義上說,儒家之禮法也就是倫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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