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學·禮法學的歷程·禮法學的繁榮階段——春秋戰國
春秋戰國時期,孔子創立的儒家學派繼承和發展了西周出現的禮法學,建立了強調“為政在人”,又要求為政者“為政以德”,以維護“禮治”為主要內容的法學思想理論體系。這一理論體系的形成,為后代的封建君主如何進行政治統治提供了銳利的思想武器。
把禮視為治國安邦的大經大法,是西周以來的傳統思想。春秋時期,隨著奴隸制度瓦解和封建制度產生的社會變革,奴隸制上層建筑出現了 “禮崩樂壞”的局面,但儒家沒有被動蕩不安的社會現象所迷惑,立場堅定,力挽狂瀾。他們一方面重視禮的政治作用,把“復禮”作為治理亂世的最佳方案,以續禮法之 “法統”; 另一方面也重視禮的德化作用,把“仁”與“禮”結合起來,用“仁”改造“禮”,以續“道統”。
儒家繼承西周以來的禮治傳統,主張以禮治國,即以禮規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名分,以禮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以禮規范全體社會成員的言行舉止,讓他們循規蹈距,安守本分。孔子把禮作為治國之本,要求各級貴族“禮讓為國”(《論語·里仁》),做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論語·子路》),力圖用“正名”的方式,恢復禮的尊嚴,并把它作為施用刑罰的依據,孔子指出: “名不正,則言不順; 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論語·子路》)因而突出了禮在政治統治中的主導地位。孟子承襲了孔子“禮治”思想,堅持“親親”、“尊尊”原則,認為“無禮義,則上下亂。”(《孟子·盡心下》)但孟子側重強調的是禮義的觀念意識。
在中國法律史上,第一個明確提出和運用 “禮法”這一概念的是先秦儒家的殿軍主帥荀子。“故學也者,禮法也”(《荀子·修身》)。“禮法之大分也”(《荀子·王霸》)。“禮法之樞要也”(同上)。荀子所造的“禮法”這一新名詞,不是禮和法兩個概念的機械重疊、簡單相加,而是對國家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種質的界定。
荀子對禮法學的主要學術貢獻在于:
首先,論述了禮法的起源。荀子認為:“禮起于何也?曰:人生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于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荀子·禮論》)“人之生,不能無群,群而無分則爭,爭則亂,亂則窮矣。故無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樞要也”(《荀子·富國》)。在人類的發展過程中,一是物質財富不能充分滿足人的欲望而產生的困惑,一是人為了戰勝自然,維持自己的生存發展,組成了群體,而群體中人際間發生著利害沖突。為了緩解“人與物”和“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具有“明分使群”功能的禮就應運而生了,這是禮法起源的一個根本原因。禮法起源的另一個根本原因是,“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從人之情,順人之性,必出于爭奪,合于犯分亂理,而歸于暴”(《荀子·性惡》)。禮法正是為了 “化性起偽”,讓人們棄惡從善。
其次,提出了“隆禮重法”的禮法關系說。荀子認為,禮法一體,統一而不可分。但這統一是有區別的統一,禮法二者并非并重,而有本末之分,禮更重于法。故荀子說:“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荀子·勸學》)禮是主宰一切的客觀標準,就應該指導立法并受到法律的維護。
再次,揭橥了“非禮無法”、違禮即違法的原則。“非禮無法”是中國封建社會中通行的一條鐵的定則。它表明:立法創制必須以禮為指導,以禮為準繩,合禮的即是良法,違禮的便是惡法,便是非法之法;司法中,一切非禮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出禮”即要“入刑”。而這一原則最先是由荀子發現并提出的。《荀子·修身》云: “故非禮,是無法也。”
由此可見,荀子是禮法思想合流的倡導者,他的以法入禮的主張是禮法學由形成到完善的一個里程碑,它為秦漢以后封建正統的禮法學的出現開辟了道路,也為建立嚴格等差級別的統治制度提供了理論依據。所以譚嗣同認為,“二千年來之學,荀學也”。
綜上所述,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思想家總結了周公制禮的歷史經驗和當時“禮崩樂壞”的教訓,在論證禮作為政治制度有著旺盛的生命力和社會合理性的同時,創立了“仁—禮”體系,對周禮的內在因素進行了改良,擴大了禮的適用范圍,順應了封建統治者的政治需要,完成了禮法學的理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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