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與中國藝術·儒學與中國音樂·“盡善矣,又盡美也”:音樂的審美標準
由于儒家將樂舞視為鞏固統治和加強道德教育的一種手段,樂與禮在同一范疇,因而音樂的審美標準就有了美與善的具體內容。在“子謂《韶》,盡善矣,又盡美也。謂《武》,盡美矣,未盡善也”(《論語·八佾》)的表述中,可以體會出所謂善要比美更為重要。如果說美是藝術形式范疇的,那么善涉及的則是有關倫理道德的內容。盡善盡美的《大韶》之所以最受尊崇,很大程度上在于作品所表現的主人公舜是當時的道德理想人物。儒家的音樂理論對音樂做著以倫理道德為核心的解釋,因而舜作為理想人物也便與音樂理想融合為一體了。
然而,盡善盡美作為音樂的審美標準則絕不能囿于商周樂舞,僅僅停留在一個《大韶》上。它是一種觀念,影響和規范著后世的藝術思想與藝術行為。
其實,《大武》以豐富的表演情節和多變的音樂節奏層次,表現周武王伐紂戰爭的勝利以及王朝的鞏固,也明顯地與維護國家統治有著密切的關系。只是從孔子的藝術標準看,它在內容上還缺乏和平仁洽的道德意味,因而不夠盡善。孔子主張給音樂貫注以“仁”的道德內含,使音樂體現仁愛的精神,這與他的整體世界觀是相統一的。在音樂中充分表現仁愛的內容,才能達到盡善的最佳境界。
盡善盡美理論實質上是將音樂的物質要素與音樂所表現的內容有機地結合了起來,要求音樂達到內容和形式的完美統一。儒家藝術觀中的有關“文”與“質”的理論與之是相輔相成的。孔子“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論語·雍也》)的“文質彬彬”說,奠定了內容、形式統一的認識。揚雄對孔子及子貢的“文質”論更直接地作了進一步的發揮,認為“質”決定“文”,“文”表現“質”,“文質”應兼備。他尤其注重內容,并用內容不當的“鄭衛之音”去說明問題,“譬諸琴瑟,鄭衛調俾夔因之,亦不可以致《簫》、《韶》”(《法言·寡見》)。如果音樂的內容不好,即使是最優秀的演奏家去演奏,也無法達到盡善盡美的高度。
由此,音樂的盡善盡美,文質兼備,從根本而言還是道德思想決定的,還要回到音樂與道德的關系上。音樂感染人心,能夠使人嚴肅,使人萎蘼,使人殺伐,因而便有了所謂正樂、淫樂和兇樂的區分。儒家倡導嚴肅正樂,因而引發了音樂規正風俗、善導社會的思考,產生了“移風易俗,莫善于樂”的理論,也就有了美善標準。“樂行而志清,禮修而行成,耳目聰明,血氣和平,移風易俗,天下皆寧,美善相樂”(《荀子·樂論》),可視為一個全面的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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