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觀止·歐陽修·縱囚論
信義行于君子, 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 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 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1】, 錄大辟囚三百余人【2】, 縱使還家【3】,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后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易于人情?
或曰: 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 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4】,不意其必來以冀免【5】,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6】,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7】?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且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且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8】。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9】。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 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10】,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11】。
【注釋】
【1】唐太宗之六年:唐太宗貞觀六年(632)。唐太宗,即李世民(626——649),是我國歷史上有作為的皇帝。
【2】錄:登記。大辟:死刑。
【3】縱:釋放。
【4】夫:同“彼”,代“他”字。
【5】意:估計。冀:希圖。
【6】 賊: 竊, 意思是窺測。
【7】 烏: 同“何”, 代“哪里”。
【8】 致爾: 致使這樣。
【9】 爾: 罷了。
【10】 堯、舜、三王: 堯和舜是傳說中的五帝中的兩位。三王指夏禹王、商湯王, 周文王和周武王。他們都是古代的圣君。
【11】 逆情以干譽: 逆情, 違背人情。干譽: 求得美名。
【賞析】
《縱囚論》一文是歐陽修早期的作品, 寫于康定元年 (1040), 時年三十四歲。本文是一篇議論文, 是對傳統見解和史載的辯駁, 屬于史論性質。據史載, 唐太宗貞觀六年 (632), 朝廷下令把死刑囚犯三百多人放回家與家人見面, 并讓他們按規定時間返回獄中等候處死, 以示恩德。這些犯人果然全部如期回到監獄。最后, 朝廷把他們全都赦免了。世人都稱這是“施恩德”,“知信義”的典型。作者寫這篇史論便是針對此事發表的議論。文章對這件舉世稱道的史事大膽地提出了反對意見, 他反對這種違背人情常理, 破壞封建法治的作法, 表達了歐陽修維護封建法治的思想。
全文共三段。第一段首先擺出了自己的觀點: 信用、道義是對君子施行的, 刑罰、殺戮是對小人施行的。太宗縱囚的作法, 是君子難以做到的, 小人卻非常容易地做到了, 這完全是不合乎人情常理的, 表明了對唐太宗縱囚之舉的否定態度。“信義行于君子, 而刑戮施于小人”。文章開門見山, 立論鮮明。接著作者又進一步正面闡述了原因。被處死的是罪大惡極的, 并且是小人當中最惡劣的, 因此, 這些人是決對不能被赦免的。舍生取義, 視死如歸, 在君子當中也是難能可貴的, 言外之意就是小人怎能知信義呢? 因而決不能赦免其死罪。在作者擺出自己觀點的基礎上, 由“方唐太宗之六年”起, 文章又采用夾敘夾議的方法, 舉出唐太宗之事, 并指出“縱使還家, 約其自歸以就死”, 這種作法是連君子都難以做到的事,卻用來要求罪大惡極的死囚一定做到, 這是違背常理的, 不可能的。“其囚及期而卒自歸, 無后者”。到了約定的時間被放回家的死囚全都按時返回獄中, 竟沒有一個逾期不歸的。作者指出, 這是君子都難以做到的, 小人卻很容易地做到了, 作者最后反問道: 這難道合乎人情事理嗎? 這里鮮明地表達了作者關于治理國家必須實行法治的思想。歐陽修踏上仕途之際正是北宋王朝積貧積弱的局面已經形成, 內外交困、危機日迫的時候, 一些頭腦清醒的士大夫紛紛提出改革積弊的主張, 以爭取王朝的長治久安。歐陽修在這一期間寫的包括《縱囚論》在內的多篇議論時事、歷史的文章顯露了他在政治上的遠見與膽識。他不斷痛斥奸邪小人, 希望范仲淹等正人君子的改革取得勝利,所以在文中作者對唐太宗縱囚的作法極力反對。在這里也體現了他寫作上的一個特點,即氣勢旺盛而又措辭平易。
第二段作者又對那些認為縱囚之舉可以使罪惡昭著的罪犯受到感化而棄惡從善的觀點加以批駁。有人認為即使是“罪大惡極、誠小人矣”的犯人,當他們受到恩德體恤時,其本性也可能變為君子。對于這種謬論,作者進行了有力的駁斥,他一針見血地指出:“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在這里,作者指出唐太宗縱囚的作法,不過是沽名釣譽,求一個“施恩德”、“知信義”的名聲罷了。作者針對一些人的錯誤認識,深入其心理,從思想上加以分析,不但細致入微而且有很強的說服力。在揭露了封建統治者縱囚的實質之后,作者又寫道:釋放囚犯們回去,是因為料想到他們會回來求得赦免才釋放的,而囚犯們會回來是因為猜想到回來后能得到赦免才回來的,實質是“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原來是上下互相揣摩,成就太宗布施恩德的名聲罷了。這一切都是欺世盜名, 自欺欺人。“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且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且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這里作者又采用了反證法,從反面,以事實駁斥了某些人的看法,再次證明了施恩德于小人,他們就會體知信義,是完全站不住腳的觀點。
第三段。怎樣才能“可知為恩德之致爾”呢?作者認為:對于死囚來說,如果把他釋放回家,返回監獄之后還要處死他,其他的死囚依然能按時回來就死的話,才能說明確實是因為施恩德使囚犯知信義的。“然此必無之事也”,作者又堅決地否定了會有這種情況。這就再一次證明了“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是不會有的事情。所以,這種“縱而來之而赦之”的作法,只“可偶一為之爾”。否則,必將培養人們的僥幸心理,殺人者都可以不死了。難道這能作為治理天下的常法嗎?這里,作者從不良后果上分析了縱囚的危害,使人心服口服,文章顯示了很強的邏輯力量。既然不是常法,難道是圣人之法嗎?也不是。因為堯舜周文王周武王治理天下,必定以人情常理作為根本依據,他們這些圣賢從不以奇異之舉來標榜高尚,從不違背人情來求得榮譽。作者舉例從正面說明治理國家、施行法令應該以古代圣賢為榜樣,“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歐陽修在當時就被人稱為“今之韓愈”,他對韓愈確實是非常崇拜的。因此,在他的文章中也和韓愈有相同的思想,即尊崇儒學的正統地位,常以堯、舜、三王為榜樣,力圖重整封建法統秩序。因此,本文最后以圣人之法作為根據提出了自己的封建法治的觀點。
綜上所述,本文對人們一向稱道的唐太宗縱囚一事作了深入而有力的辯駁,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評價,指出這乃是一種違背人情,破壞法治的舉動,不足以為法。作者揭穿了最高統治者虛偽的沽名釣譽的實質。表明了他維護封建法治的鮮明立場。
本文立意深刻。雖然作者的目的是為維護封建的法治思想, 但其中講的以法治國, 實行獎罰要合于人情, 合于常理,“不立異以為高, 不逆情以干譽”的思想還是可資借鑒的。作者能置世俗于不顧, 大膽向最高統治者的行為挑戰, 無疑是難能可貴的。文章結構嚴密, 富有邏輯力量。作為論文, 本文堪稱是一篇典范的文章。首段提出問題, 二段分析問題, 最后解訣問題。文章緊扣中心, 首尾呼應, 無懈可擊。在論述過程中, 層層分析, 一步比一步深入。例如第二段, 首先擺出了某些人認為罪大惡極的小人, 施以恩德也可以變為君子的看法, 然后揭穿太宗縱囚的目的, 接著是正反兩面的分析論證, 最后得出“此又不通之論也”的結論。這顯示了文章論證的邏輯力量。蘇洵認為歐陽修散文的長處在于“紆徐委備, 往復百折, 而條達疏暢, 無所間斷; 氣盡語極, 急言竭論, 而容與閑易, 無艱難勞苦之態。”( 《上歐陽內翰書》) 本文正體現了這一特點。首段夾敘夾議, 二段運用了引用、分析、反證, 三段先是假設“何為而可”, 接著否定“施恩德”即會“知信義”, 又說“可偶一為之”, 不能“屢為之”, 最后提出圣人之法。文章脈絡清晰, 層次分明, 文筆婉轉曲折, 從容不迫, 氣勢旺盛而又措辭平易。句法多用反問句, 設問句, 質疑答辯交錯并用, 不但增強了辯駁的邏輯力量, 也使議論顯得生動活潑, 富于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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