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國民政府的“黨治”
孫中山生前,國民黨尚未掌控全國政權。從國民黨改組到北伐攻占武昌、南京這段時間里,國共兩黨還在合作。因此,他的“黨治”還是理想,沒有具體的制度設計,更談不上實際的制度操作。這個任務,由在南京建立掌控國民黨中央權力的蔣介石、胡漢民完成。
早在1926年8月14日,北伐尚在進行之時,蔣介石在長沙作《黨員的責任和地位與組織紀律之重要》講演,就開始解說孫中山所倡導的“黨治”:
我們的政府是由黨產生出來的,黨是政府的一個靈魂,政府完全要黨來指導,要黨員來擁護、輔助,才能施行我們黨的政綱,發揮我們黨的效力,所以我們的黨與政府,是相連的,不能分開的!從前軍閥的政府是壓迫民眾壓迫我們黨的,我們認他是敵人,他與我們的關系、利害,統統相反,我們要想種種方法反對他、破壞他、打倒他;現在的政府,是我們黨的政府,也就是我們自己的政府,我們的黨命令政府、指揮政府,政府才能發生效力,照黨的主義政策去實行。如果黨員不明白這個政府是黨的政府,與政府始終立在反對地位,政府一舉一動,我們都要反對。我們黨的效力就完全失掉了!我們黨的力量怎樣才能強固敏捷?必須政府完全聽黨的命令,照黨的政綱做去,黨員卻也不可掣政府的肘,這一點,每一個黨員都要留心記著的,從前有許多黨員不明白,他以為黨既立在監督政府的地位,黨員對于政府就可以反對,卻不知“以黨治國”這句話,不是說我們黨員統統做官,統統到政府里面去治國,而是要拿黨來做中心,根據黨的主義、政綱、政策,決定了政治方案,交給政府去實行,黨不是直接施政的,是透過政府做發號施令的機關,所以黨對于政府有輔導扶助之必要,我們能夠輔助政府,黨才發生效力!黨與政府要很密切地配合團結起來分工合作,黨才可以達到治國的目的,所以請各位不要誤解“政府同黨的地位”。須知凡事于政府有利,于黨也有利,于政府有害,于黨也有害,政府失敗,黨也失敗。政府同黨是革命政權的表里兩面,是密切聯系而不可分開的!
“政府由黨產生”,“政府是黨的政府”,“政府必須完全聽黨的命令”,黨“透過政府做發號施令的機關”,這就是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前蔣氏“以黨治國”的黨治。
國共合作破裂,國民黨“清黨”反共,一黨獨大。1928年4月18日,蔣介石、胡漢民兩派聯合,在南京成立國民政府。“黨治”通過國民黨元老胡漢民的闡釋,進入中國的實際政治生活。
胡漢民長期追隨孫中山,是孫中山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的解說人。早在1927年5月,他在雙五節紀念會的講演,用“以黨救國、以黨建國、以黨治國”來概括孫中山所倡導的黨治。他認為,只有國民黨才能挑起救國建國治國的重擔。“救國建國治國的大業簡直是舍國民黨其誰。……在軍政訓政兩個期間,本來人民應操的權柄,須由國民黨暫時代操,并須只讓國民黨一黨來代操,一切思想,行為,組織,都是要統一的。這兩個時期,不能容許多黨來合治,是要唯一的自己擔任的。”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胡漢民、孫科向國民黨中央提出訓政大綱提案。在提出提案的同時,胡氏還發表《訓政大綱提案說明書》,系統闡述“黨治”方案。說明書分兩部分:
一為“原則上之說明”。有四點:(1)軍政結束轉入訓政,國民黨必須挑起訓政重任。(2)訓政要旨八個字:“以黨建國,以黨治國。”“于建國治國之過程中,本黨始終以政權之褓母自任。”以黨的力量,“掃除革命之障礙”,“造成真實之統一”,“負起訓政之全責”。(3)訓政黨治,“就黨與政府之關系言,黨必求有其完固之重心,政府必求其有適宜之組織;就權與能之關系言,黨為訓政之發動者,須有發動訓政之全權,政府為訓政之執行者,須有執行訓政之全責;就黨與政府二者在訓政時期中與人民之關系言,則黨之目的在以政權逐步授諸全國之民眾,政府之目的在于逐步受國民全體直接之指揮與監督。此三者為訓政時期建國制度上必須周顧之根本原則,缺一不可”。這是大綱“分別規定政治會議與國民政府之綱領”的原因。(4)“訓政之目的,在于憲政之完成”,而“憲政必恃訓政為階梯”。五權憲法是建國的制度。國民黨的責任“在于培植五權之基礎而期其最后之完成”。
二為“制度上之說明”。要點有五:(1)“政治會議,為全國訓政之發動與指導機關”,因此,“政治會議,對于黨為其隸屬機關,但非處理黨務之機關,對于政府為其根本大計與政策方案所發源之機關,但非政府本身機關之一,換言之,政治會議,實際上總握訓政時期一切根本方針之抉擇權,為黨與政府間唯一之連鎖”。“政治會議,在發動政治根本方案上,對黨負責,而非在黨以外也,國民政府,在執行政治方案上,對政治會議負責,但法理上仍為國家最高機關。”一句話,黨在國上,國在黨下。這就是“黨國”的內涵。(2)國民政府組織按五權制度建構。政治會議與國民政府五院“連鎖相通”,“國民政府常務委員為政治會議之當然委員”。五院分立,“以五院委員為政府委員,以政府常務委員五人分任五院之主席,合五院之組織而總稱之為國民政府,政府常務委員五人中,指定一人為政府主席,政府主席除對外為國家代表外,其權力地位莫不與其他常務委員同”。(3)因國家行政計劃與政策“必須立法、行政兩院交互決議與執行,故于立法院設置分組委員會,于行政院各部,則予以出席立法院及其分組委員會之權”。(4)司法行政與司法審判“宜分不宜合”,為使司法審判獨立,“以司法部掌司法行政事務,而以司法院掌理獨立審判之全責”。(5)考試院、監察院職在銓考、監察政府人員。
司法獨立是民主法治的重要內容。作為日本法政大學法政速成科畢業生,胡漢民應該知道,也當然知道司法獨立在民主國家的作用和重要性。但是,在他的黨治方案中,你能看到這種作用和重要性嗎?司法院院長居正也是日本法政大學法政速成科畢業生,他撰寫發表《司法黨化問題》,直接把廣州政府時代的司法黨化推向全國。他說:“‘司法黨化’一個新名詞出世以后,有些人便色然喜像是得到了奇貨一般,有些人卻又蹙然憂像是危險世界將要到來,露出不可終日的樣子。其實都是大驚小怪。在‘以黨治國’一個大原則統治著的國家,‘司法黨化’應該視作‘家常便飯’。在那里,一切政治制度都應該黨化,特別是在訓政時期,新社會思想尚待扶植,而舊思想卻反動堪虞。如果不把一切政治制度都黨化了,便無異自己解除武裝,任敵人襲擊。何況司法是國家生存之保障、社會秩序之前衛。如果不把它黨化了,換言之,如果尚容許舊社會意識偷藏潛伏于自己司法系統當中,那就無異容許敵方遣派的奸細加入自己衛隊的營幕里,這是何等一個自殺政策。”他認為,“司法黨化”是不成問題的,成問題的是怎樣才叫作“司法黨化”。按他的見解,司法黨化必須包含以下兩個意義:一、主觀方面:司法干部人員一律黨化;二、客觀方面:“適用法律之際必須注意于黨義之運用”。他解釋說,司法干部人員專指各級法院的推檢。所謂司法干部人員一律黨化,是指推檢不一定都由有國民黨黨證的人來擔任,而是要從“明了而且篤行黨義的人民中”去選任。要他們都有三民主義的社會意識。“質言之,司法黨化并不是司法‘黨人化’,乃是司法‘黨義化’。”“三民主義國家,要求每一個法官對于三民主義法律哲學都有充分的認識,然后可以拿黨義充分地運用到裁判上。”他們能夠做到:
(一)法律所未規定之外,應當運用黨義來補充它;
(二)法律規定太抽象空洞而不能解決實際的具體問題時,應當拿黨義去充實它們的內容,在黨義所明定的界限上,裝置法律之具體形態;
(三)法律已經僵化之處,應該拿黨義把它活用起來;
(四)法律與實際社會生活明顯地表現矛盾而又沒有別的法律可據用時,可以根據一定之黨義宣布該法律無效。
這就是居正所要的司法黨化。它是黨國一體、以黨治國理論的邏輯結果。這種“黨化”,“化”到臺灣,“化”到21世紀的今天。
胡漢民訓政大綱是一個全面實施孫中山黨治理念的綱領。1928年10月3日,國民黨中央常務會議通過這個《訓政綱領》。《訓政綱領》共六條,主要內容是:(1)訓政時期由國民黨的黨代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黨代會閉會期間,政權托付國民黨中執委執行;(2)國民黨“訓練”國民學會行使選舉、罷免、創制、復決四項政權,國民政府則總攬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種治權;(3)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指導監督國民政府重大國務的施行,修改解釋國民政府組織法。國民黨的“黨治”,通過《訓政綱領》進入實際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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