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采東西諸國律法,力求合于國家政教大綱
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草定《刑事民事訴訟法》上奏。因該法采用了一些西法中的審判制度,因此即時遭到張之洞的嚴厲批駁,從而挑起了晚清立法中的禮法之爭。張之洞引經據典,上《遵旨核議新編刑事民事訴訟法折》申明該法草案之不合傳統中國的政教大綱。
1.訴訟法違背中國固有法律之本原
張氏以儒家經義立言,詳闡法律之根本。“蓋法律之設,所以納民于軌物之中,而法律本原,實與經術相表里,其最著者為親親之義,男女之別,天經地義,萬古不刊。”但是,所纂訴訟法,使“父子必異財,兄弟必析產,夫婦必分資;甚至婦人女子責令到堂作證。襲西俗財產之制,壞中國名教之防,啟男女平等之風,悖圣賢修齊之教,綱淪法斁,隱患實深。至于家室婚姻,為人倫之始;子孫嗣續,為宗法所關,古經今律,皆甚重之。中國舊日律例中,如果審訊之案為條例所未及,往往援三禮以證之。本法皆闕焉不及。無論勉強驟行,人情惶惑,且非圣朝明刑弼教之至意”。
2.訴訟法不但難挽法權,而且轉滋獄訟
張氏認為:“夫立法固貴因時,而經國必先正本。值此環球交通之世,從前舊法,自不能不量加變易。東西各國政法,可采者亦多。取其所長,補我所短,揆時度勢,誠不可緩。然必須將中國民情、風俗、法令源流,通籌熟計,然后量為變通,庶免官民惶惑,無所適從。”法律大臣“變通訴訟制度,以冀撤去治外法權,其意固亦甚善”。但是,治外法權之能否收回,關鍵并不在法律是否完善。實則“專視國家兵力之強弱,戰守之成效,以為從違。觀于日本實行管束外國商民,實在光緒二十年以后,可以曉然。若果不察情勢,貿然舉行,而自承審官、陪審員以至律師、證人等,無專門學問,無公共道德,驟欲行此規模外人貌合神離之法,勢必良懦冤抑,強暴縱恣,盜已起而莫懲,案久懸而不結”。這樣的話,不但難挽法權反而轉滋獄訟。
3.訴訟法不合法律原理
張氏認為,西洋各國制定法律,皆先有刑法、民法,然后有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日本同樣如此。
有訴訟之法,尤須有執法之官。故必裁判官權限分明,而后訴訟法推行盡利。如德國之舊訴訟法與裁判所編制法同時實行是也。中國律例,詳刑事而略民事。即以刑事而論,亦與西律懸殊。綜觀本法所編各條,除中外交涉外,大抵多編纂刑法、民法以后之事,或與厘定裁判官制相輔之文。此時驟議通行,非特大礙民情風俗,且于法律原理枘鑿不合。
按照張氏之見,編纂法律,必須有體有用,先體后用。故其勢必仍行現行律例。但是,舊律以吏、戶、禮、兵、刑、工分類,歷經官制改革,名實已乖。“近年新政新法,漸次增行,國際交涉日益繁重,實非舊例所能賅括,即如輪船、鐵路、電報、郵政、印花、鈔票,在外國莫不嚴妨礙交通之罪,設侵害信用之防。又如,殺傷外國使臣,勾通外國軍隊,偽造外國通行貨幣,違背戰時中立條規,有一于此,足礙邦交,在外國莫不特設專條,預為防范。”其他如商務、軍政等,均未與刑法相混,“而民法一項,尤為法律主要,與刑法并行。蓋東西諸國法律,皆分類編定。中國合各項法律為一編,是以參伍錯綜,委曲繁重。今日修改法律,自應博采東西諸國法律,詳加參酌,從速厘訂,而仍求合于國家政教大綱,方為妥善辦法。律條制定以后,再將刑事、民事訴訟法妥為議定,則由本及支,次第秩然矣。至目前審判之法,只可暫訂訴訟法試辦章程,亦期于民情、風俗一無阻礙而后可。”張之洞“法制”可變之“變”,即為如此。在這個奏折中,他對訴訟法中反映西法民主、平等要求的罪刑法定制度、律師制度、陪審制度等,逐條予以批駁,連篇累牘,全予否定。其“采用西法”的本意,于此可見其一斑。
4.因倫制禮,準禮制刑
繼訴訟法之后,張氏對稍后的《大清新刑律》草案再次發難。此次詰難,遠甚于訴訟法,據當時參與修律之董康諸人記述,文字之爭幾成大獄:“學部大臣張之洞,以刑法內亂罪,不處惟一死刑,指為袒庇革黨,欲興大獄,為侍郎寶熙所阻。復以奸非罪章,無和奸無夫婦女治罪明文,指為敗壞禮教。”江庸亦云:“維時張之洞,以軍機大臣兼長學部,因刑律草案無奸通無夫婦女治罪條文,以為蔑棄禮教。”當時的學部奏折,雖不為張之洞所草,然依清朝慣例,他以軍機大臣兼管學部,則學部一切事務必由其做最后之決定方能施行。此奏當然不能例外。
學部批駁新刑律草案的奏折,經寶熙勸說,雖刪去庇護革黨之詞,然而,在維護綱常倫紀上,則是守舊派的一份“杰作”。與批駁訴訟法的奏折一樣,這篇奏折開篇即從圣人之道立言:
竊維古昔圣王,因倫制禮,準禮制刑,凡刑之輕重等差一本乎倫之秩序、禮之節文而合乎天理人情之至也。《書》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王制》曰:“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君臣之義以權之。”此我國立法之大本也,大本不同,故立法獨異。我國以立綱為教,故無禮于君父者罪罰至重;西國以平等為教,故父子可以同罪,叛逆可以不死,此各因其政教習俗而異,萬難強合。今將新定刑律草案與現行律例大相剌繆者,條舉于左:
一、中國制刑以明君臣之倫。舊律凡謀反、大逆者不問首從,凌遲處死;新律草案則于顛覆政府、僭竊土地者,雖為首魁,或不處以死刑,凡侵入太廟、宮殿等處射箭、放彈者,或處以一百圓以上之罰金。此皆罪重法輕,與君為臣綱之義大相剌繆者也。
一、中國制刑以明父子之倫。舊律凡毆祖父母、父母者死,毆殺子孫者杖;新律草案則傷害尊親屬因而致死或成篤疾者或不科以死刑,是視父母與路人無異,與父為子綱之義大相剌繆者也。
一、中國制刑以明夫婦之倫。舊律妻毆夫者杖,夫毆妻者非折傷勿論,妻毆殺夫者斬,夫毆殺妻者絞,而條例中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者獨多,法意極為精微;新律草案則并無妻妾毆夫之條,等之于凡人之例,是與夫為妻綱之義大相剌繆者也。
一、中國制刑以明男女之別。舊律犯奸者杖,行強者死;新律草案則親屬相奸與平民無別,對于十二歲以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或處以三十圓以上之罰金,行強者或處以二等以下有期徒刑。且曰:犯奸之罪與泥飲、惰眠同例,非刑罰所能為力,即無刑罰制裁此種非行亦未必因是增加。是足以破壞男女之別而有余也。
新律破壞倫常如此,其不可行顯然。那么,法律改革將如何進行呢?答復是四個字:“刪繁減輕。”減輕方面,已經“罷除陵遲梟首等刑,而且停止刑訊,整頓監獄,朝廷仁厚惻怛之至意,已為各國所同欽,萬民所共仰”。剩下的問題即在“內外刑官實力遵行”。至于刪繁一節,修律大臣已奏請刪定現行法律,擬有扼要辦法。為今之計,應令修律大臣,“將中國舊律舊例,逐條詳審,何者應存,何者可刪;再將此項新律草案與舊有律例逐條比較,其無傷禮教只關罪名輕重者,斟酌至當,擇善而從。其有關倫紀之處,應全行改正。總以按切時勢而仍不背于禮教為主”。限期修改成書,頒行海內,以收變法之益,而不貽變法之害。
在張之洞與禮教派的非議下,清朝廷終于在宣統元年頒發了修律不得違背綱常名教,以保存國粹的諭旨,從而確定了修律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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