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國學·富國學的流變與發展——從西漢到唐代·唐代富國思想綜述
從東漢至隋代約600年的時間,從富國思想的角度來說,主要圍繞如何實現土地和勞動這兩個生產要素的更好結合,從而為經濟增長創造必要的前提條件這一核心問題展開的。從東漢到三國,王莽所提出的 “強者規田以千畝,弱者曾無立錐之居”(《漢書·王莽傳》),即豪強進行土地兼并,“富者名田逾限”(《申鑒》)的問題,始終未能解決,因而有限田主張的提出。而在晉代以后,由于戰亂頻仍,人口急劇減少,大量土地荒芫,形成“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絕而無民”的蕭索景象,于是又促成占田、均田的實行,以及分業定民建議的產生。無論限田、占田或均田都是企圖對土地問題有所解決,使農民有穩定的產權,安定流民,實現土地同勞動力的結合,從而發展生產,增加國家財產收入。占田和均田同時又和賦稅力役的征收緊密結合就說明了這一點。這一時期思想家仍廣泛地探討了富國富民的關系以及如何以薄稅斂實現富民的問題。這些問題到唐代又有新的變化。
唐代曾創造出輝煌的經濟,產生過著名的理財家,但并沒有出現杰出的經濟思想家。一些人對經濟問題也進行了內容較為廣泛的探討,但大多承襲前人舊說,鮮有創新見解,現主要以陸贄和白居易為主綜合評述唐代的富國思想。
白居易對于財富的理解比較狹窄。他雖然說過:“谷帛者,生于農也;器用者,化于工也;財物者通于商也”,“錢刀賤則谷帛輕”,“谷帛輕則財物賤”一類的話,似乎是把農業生產的谷帛,工業所生產的財物,都看作是財富,而與錢刀相對立。但他更重視的財富是農業所生產的谷帛一類農產品。他說: 國家“不本于農桑而興利者,雖圣人不能也”,又說:“善為國者,不求非農桑之產,不重非衣食之貨。”他甚至提出“利出一孔”的主張,意思是說,國家只應從農業取得財政收入,亦即主張以農業富國。這顯然是財富觀上的一種倒退 (引文均見《白居易集》第4冊)。
對于勞動力和土地這兩個要素,思想家都很重視,把二者看作是財富增長的源泉。陸贄說:“財之所生,必因人力,工而解勤則富,拙而兼惰則窶空。”這里除一般地強調了勞動對于財富生產的重要性外,還提到勞動者的技術水平(工與拙),勞動者勞動態度(勤與惰)同財富生產的關系。這比以往一般提出勞動是創造財富的源泉要深刻豐富得多了。因而他也提出了“盡人力”的問題。他主張實行按丁夫征稅,理由就是 “能使人安其居,盡其力” (均見《陸宣公集》卷 二二)。陸贄認為,為了實現 “盡人力”即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統治者必須做到“以天下之欲為欲,以百姓之心為心”(《陸宣公集》卷一六),何謂 “百姓之心”? 陸贄說: “財者,人之心也”(同書卷一一),即追求財富,擁有自己的財產這是老百姓的心愿。陸贄這一思想包含有保護私有土地財產權的含義。對土地這個要素,白居易說:“王者之富,生于地焉。故不知地之數,則生業無從而定。”他主張增加財富,須盡地力:“地無遺力,財產豐足”,并認識到勞動力和土地合理配置的重要:“使地利足以食人,人力足以辟土”(見《白香山集》卷四七)。而當時的現實是,豪強兼并土地,占田無限,而許多窮人卻無地可耕,勞動力和土地無法實現較好的結合。陸贄指出:“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托豪強以為私屬。……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夫之所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官取其一,私取其十,穡人安得足食,……財貨安得不壅”。土地兼并破壞了生產所必需的條件,形成了“富一家而傾千家之產,則千家之業不得不空”的嚴重局面。如何解決土地問題?陸贄指出,當時要恢復“一夫百畝”的土地制度“行之實難”,因而他提出實行“限田”主張:“凡所占田,約為條限,裁減租價,務利貧人”,這樣可以“微損有余,稍優不足,損不失富,優可賑窮”(均見《陸宣公集》卷二二)。自從西漢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以贍不足”的限田論以來,限田論作為歷代思想家解決土地兼并問題的一種妥協方案一再有人提起。董仲舒為限田設計的標準是“使富者足以示貴,而不至于驕,貧者足以養生,而不至于憂,以此為度,而調均之”(《春秋繁露·度制》),哀帝時師丹對限田的提法是 “宜略為限”(《漢書·食貨志》),都是在不損害富人利益的前提下想解決窮人無地可耕的問題,這使限田論始終只能是紙上談兵,陸贄的限田論也是如此。在唐代,已經出現了為富人辯護的個別觀點,如柳宗元就說過:“夫富室,貧之母也,誠不可破壞。”(《柳河東集》卷三 二)陸贄在抑兼并問題上所表現出來的妥協態度還反映了歷史上從傳統的摧抑兼并到宋代不抑兼并和為富人辯護之間的一種過渡的時代特點。
陸贄主張使國民經濟各部門都得到發展:“商農工賈,各有所專,咸安其分。”(同上)韓愈也主張農工商并重。他說:“有圣人者立,然后教之以相生相養之道……為之工以贍其器用,為之賈以通其有無”(《新唐書·韓愈傳》)。又說“民者,出粟米麻絲,作器皿,通貨財,以事其上者也”(《韓昌黎集》卷二一)。這比白居易的 “利出一孔”要全面。
唐代思想家們談得最多的是富國與富民的關系問題。在唐代著名理財家劉晏留下的十分有限的言論中就有“理財以養民為先”(《資治通鑒》卷二二六)的觀點。陸贄說:“當今之要在于厚人而薄財,損上以益下。下茍利矣,上必安焉,則小損者所以招大益也。人既厚矣,則財必贍焉,則暫薄者所以成永厚也”(《陸宣公集》卷二二)。“國家之制賦稅也,必先導以厚生之業,而后取其什一焉”(《陸宣公集》)。白居易也說:“圣人非不好利也,利在于利萬人,非不好富也,富在于富天下”(《白香山集》卷四六)。“夫利散于天下,則人逸而富;利壅于上,則人勞而貧”(《白居易集》第4冊)。這都是說富國同富民相比,富民是第一位的,富民是富國的基礎。實現富民的手段無外乎發展生產,輕稅薄斂和統治者節制消費。發展生產就是陸贄所說的“導之以厚生之業”,白居易所說的“興農桑之利”,這是根本的。例如陸贄將發展生產稱為“養人”,征收賦斂為“資國”,說:“明君不厚其所資以害其所養,故必先爭人事而借其暇力,先家給而斂其余財”(《陸宣公集》卷 二二)。把薄稅斂作為富民的一種重要手段是我國富國學的一個傳統。陸贄提出了“裁減租稅”,“取其什一”的主張。他反對天子以重稅聚斂財富,主張要散財,說“務鳩(聚)斂而厚其帑櫝之積”是“匹夫之富”,而“天子之富”則應“務散發而收其兆庶之心”。并深刻指出: “失人心而聚貨賄”,無異于 “害肢體以徇口腹”(《陸宣公集》卷二一)。白居易也提出了“薄農桑之稅,除關市之征”(《白居易集》第4冊),“賦役平均” 以及 “不用計數之吏,不畜聚斂之臣”(《白居易集》第4冊)的主張。根據他的利散天下的主張,白居易還反對鹽鐵官營政策,說鹽鐵之利“利歸于人,政之上也;利歸于國,政之次也”。因此,他主張國家“棄山海之饒,散鹽鐵之利”,如此則“國足而人富安矣”(同上)。李翱有一段議論比較全面地闡述了輕稅斂同富民富國的關系:“人皆知重斂之可以得財,而不知輕斂之得財愈多也。何也?重斂則人貧,人貧則流者不歸而天下之人不來。由是土地雖大,有荒而不耕者,雖耕之而地力有所遺。人日益困,財日益匱,是謂棄天之時,遺地之利,竭人之財。輕斂則人樂其生。人樂其生則居者不流而流者歸來,則土地無荒,桑柘日繁。盡力耕之,地有余利,人日益富。”(《平賦書序》)。重斂挫傷生產者的積極性,從而破壞生產,使稅源縮小;而輕斂能激發生產者的積極性,有利于生產發展,從而使稅源擴大。故重稅反而得財少,輕斂反而得財多。李翱的分析是有科學性的。
節用和富民的關系也是前人論述過的老問題了。陸贄說:“地力之生物有大數,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節,則常足;取之無度,用之無節,則常不足。” ( 《陸宣公集》卷二二) 又說:“能節則雖虛必盈,不節則雖盈必竭”。(同上) 白居易也說:“天育物有時,地生財有限,而人之欲無極。以有時有限奉無極之欲,而法制不生其間,則必物暴殄而財乏用矣。”(《白香山集》卷四六)陸贄、白居易在財富生產上都是悲觀論者,認為財富的生產是一個定數。這個觀點是完全不正確的,但指出節用有助于富國財有其合理性。
唐代富國思想中個別人還涉及了人口和財富生產的關系,如劉晏說: “戶口滋多,則賦稅自廣。”(《資治通鑒》卷二二六)戶口增加與國家賦稅增加的深層聯系是:戶口滋多而勞動力增加,生產發展,稅源擴大,國家賦稅增加。因此這是一個人口增長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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