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學·禮法學的歷程·禮法學的復興鼎盛階段——漢唐
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法家思想成為了秦王朝的統治思想。然而秦始皇在政治上、思想上、文化上都推行專制獨裁統治,“剛毅戾深,事皆決于法”(《史記·秦始皇本紀》),焚書坑儒,專任刑罰,把法家嚴刑峻法的主張發展到了極端的地步,結果加速了自己的滅亡。
西漢王朝的統治者總結秦王朝滅亡的教訓,認識到只靠“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的法家思想維系其統治有許多弊端,不利于社會的長治久安,轉而采用主張清靜無為、約法省刑、與民休息的黃老學說,以求撥亂反正,安定社會。在黃老之學的指導下,凋蔽的社會經濟得以恢復,社會矛盾有所緩和,統治者獲取了人民的好感,封建統治秩序得以重建。但作為矯枉過正而采用的黃老學說也有其自身的弱點,它過于消極無為,削弱了中央集權王朝的統治,使地方割據勢力迅速膨脹,以致欲與中央分庭抗禮。因此,隨著秦漢統治者鞏固政權的政治實踐不斷地深入,封建統治者發現偏激的法家思想,消極的黃老學說雖有短期效應,但作為維護封建統治的長期穩定都是不恰當的。到了漢武帝時期,接受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儒家的禮法之學經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之后,成為了中國封建法律思想的主流,直接指導和支配著中國封建社會的立法、司法活動。
從先秦儒家對禮法學理論框架的建構到漢董仲舒新儒家獨尊局面的出現,禮法學經歷了否定之否定的曲折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賈誼首先在否定申韓學的同時,也揭示了黃老之學的不足,主張“立經成紀”,“禮法結合”,成為禮法學復興的先聲。賈誼指出:“故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孔不誠不莊。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新書·禮》)他既注意到了“禮”尊祖事親的道德教化作用,也強調了“禮”治政行法的政治作用,這是在總結先秦儒家“禮治”理論的基礎上,對禮的作用和重要性所作的全面論述。賈誼十分重視德禮,但并不否認法刑,主張以禮為主,禮法結合。“夫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漢書·賈誼傳》)。禮的作用偏重于教化,可防患于未然,法的作用偏重于懲罰,可威懾罪犯,二者分屬兩個不同的系統,各有不同的用場,不能偏廢。賈誼禮法合一的思想,上承荀況,下啟董仲舒,將禮法學在秦專任刑罰而中斷之后重新加以肯定,為其由繁榮到復興的延續發展起了銜接作用。
董仲舒是漢唐時期復興禮法學有突出貢獻的人物。他針對封建政治發展的要求,以儒學為主,儒法結合,并吸收了道家、陰陽五行家以及殷周以來的天命神權等有利于維護封建統治的因素,系統論證了禮法制度的合理性和適用性。董仲舒新儒學的基本內容有以下幾點:“第一,宣揚“天人感應”,“君權神授”,為維護君權提供神學依據。董仲舒認為:“天者,萬物之主也,萬物非天不生”。(《春秋繁露·順命》)“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為人者天》)他把宇宙間至高無上的天與人世間至高無上的君聯系在一起,有意志的天給了君主統治權,并對他擁有監護和制約的權力,從而論證了君主統治天下的必然性和合法性。第二,主張以“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和“仁、義、禮、智、信”的“五常”作為指導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則。在封建君主專制政體中,君主具有顯赫的地位和強大的權力,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臣民必須無條件地服從,若有違抗,就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三綱”“五常”強調的是上層人物對下層人物擁有的權力和下層人物對上層人物必須履行的道德義務,廣大民眾受到的是來自國家、家族、家庭政治和倫理復雜因素的制約。第三,主張將“德主刑輔”作為統治社會的基本方法。董仲舒用陰陽學說對德刑作用加以闡述,他說:“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王者承天意以成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猶陰之不可任以成歲。為政而任刑,不順于天,故先王莫之肯為也。”(《漢書·董仲舒傳》)“教,政之本也;獄,政之末也。”(《春秋繁露·精華》)道德教化和刑罰都是治國的基本手段,但二者有主次之分,先后之別,即“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在刑德具體運用的對象上,董仲舒創立了“性三品”說,“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春秋繁露·實性》)要求對有反抗意識的民眾(“斗筲之性”)動用刑罰,不予寬恕。第四,將儒家經義應用于法律實踐,推行“春秋決獄”,使禮法結合深入到定罪量刑的司法領域。董仲舒在引經決獄中,要求“論心定罪”,認為“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春秋繁露·精華》)。審判時應將犯罪事實與犯罪動機結合起來分析,故意犯罪予以深究,過失犯罪從輕發落,從重懲治首犯,寬赦從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的道德規范靈活處理主觀因素所誘發的各種案件。董仲舒這些禮法合一、“德主刑輔”的見解迎合了漢統治者加強封建大一統和專制皇權的政治需要,得到了漢武帝的賞識,被確立為意識形態的主導思想。董仲舒對禮法學的改造,標志著封建正統政治法律理論的成熟,并成為鞏固封建統治的強大思想武器。
漢武帝采納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意見后,立太學,設五經博士,令各地每年推舉“賢良方正”和“孝廉”進入仕途,加強儒學的人才培養和理論建設,以此擴大儒學對社會的影響,統一人們的思想。在執政實踐中,漢武帝卻任用“酷吏”,推行嚴刑峻法政策,維護專制獨裁統治,致使各種社會矛盾日趨激化,民眾痛苦不堪。武帝時期意識形態的尊儒之風與政治實踐的重法行為大相徑庭,格格不入,造成了社會規范的紊亂。為了解決這一難題,漢昭帝時召開了鹽鐵會議,會上,來自郡縣的賢良、文學與桑弘羊等中央官員展開了激烈的爭論。賢良、文學全面運用董仲舒的新儒學觀點與桑弘羊等人的刑名思想主張抗衡,他們把崇禮施德的儒學作為治國的指導思想,認為“教之以德,齊之以禮,則民徙義而從善,莫不入孝出悌,夫何奢侈暴慢之有”(《鹽鐵論·授時》),刑法只是輔助教化實施的工具,“假法以成教,教成而刑不施”(《鹽鐵論·后刑》)。否定峻法治國,專任刑罰。在立法和司法方面,賢良、文學要求統治者提高道德修養,端正自身,廣施恩惠,感化民眾,約法緩刑,反對客觀歸罪和株連治罪,緩和社會矛盾。賢良、文學的主張都沒有超越董仲舒儒學思想的樊籬,但在爭辯中,他們抵御了申韓刑名法術思潮對儒學的沖擊,鞏固了董仲舒的新儒學體系,促進了儒法兩家思想的碰撞和融合,使儒學在整個社會占據了“獨尊”的地位。至此,禮法學猶如走出山谷、匯集百川的一條大江,出現了波瀾壯闊、一瀉千里的壯觀景象。這正如皮錫瑞《經學歷史》所言:“武帝、宣帝皆好刑名,不專重儒。元、成以后,刑名漸廢,上無異教,下無異學,皇帝詔書,群臣奏議,莫不援引經義以為據依。”
西漢末年到東漢時期,封建士大夫片面發展了董仲舒“天人感應”理論,將儒家思想進一步神學化,出現了以《白虎通義》為最高成就的讖緯經學,并一主成為光武帝、漢章帝時期的官學,為論證封建君主的神圣和封建制度的合理找到了神學依據。讖緯經學的出現標志著儒學道德倫理因素減少而虛妄迷信色彩增加的衰落趨勢。揚雄、王充等人從不同角度猛烈抨擊讖緯神學,使之威風掃地,一蹶不振。
東漢王朝消亡后,中國社會進入了“天下久合必分”的動亂時代,豪強割據,軍閥混戰,政權更迭頻繁。由于政治上的四分五裂和儒學獨尊地位的跌落,思想界出現了寬松自由的環境。先秦的道學、法學又開始受人推崇,一時與儒學形成了多元發展的趨勢。但是以儒學理論為基礎的正統思想沒有衰竭,它仍然在立法、司法領域發揮指導作用,產生了一批儒家禮法結合的法典,加快了禮法學的法律化進程。
隋唐時期恢復中國統一后,統治集團都毫不遲疑地確認儒家禮法學為統治思想,特別是唐太宗李世民以最高統治者的身份主動宣揚儒學:“朕今所好者,惟在堯舜之道,周、孔之教,以為如鳥有翼,如魚依水,失之必死,不可暫無耳。”(《貞觀政要·慎所好》)并強調以“安人寧國”、“先存百姓”為推行禮法學的目的,以“慎刑恤殺”為司法原則,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君主由被動接受儒家思想的客體變為主動鼓吹儒家理論的主體,說明儒學已征服了唐統治集團,成為他們一致敬奉的理論武器。另外,《唐律疏議》 以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唐律疏議·名例律》),將禮法學作為封建法典的精神和原則,法律條文“一準乎禮”,使儒家禮法思想與法典有機結合在一起,徹底改變了法律意識與法律條文若即若離的狀態,促進了禮法學在思想、制度和司法實踐等不同層次全面滲透、互相影響的良好趨勢。可以說,隋唐之際是禮法學的定鼎時期。
中唐時期,自漢以來神學消極因素的蔓延削弱了孔孟重視的“民本”、“仁政”的觀念,外加道學,佛學思潮的沖擊,禮法學的社會聲譽有所下降,其治世功能得不到充分的發揮。為了改變這種狀況,韓愈發起了古文運動,以復興務實的儒學為己任,排斥佛老。韓愈仿照佛教的佛法系統建立了儒學傳授的道統:“斯吾所謂道也,非向所謂老與佛之道也。堯以是傳之舜,舜以是傳之禹,禹以是傳之湯,湯以是傳之文、武、周公,周公傳之孔子,孔子傳之孟軻,軻之死,不得其傳焉。”(《韓昌黎文集·原道》)他自己的神圣使命就是要恢復和弘揚到孟子就中斷了的儒學道統,“使其道由愈而粗傳,雖滅死萬萬無恨”(《韓昌黎文集·與孟尚書書》)。韓愈“道統”中的“道”是儒家世代沿襲的仁義道德。他說:“道莫大乎仁義,教莫正乎禮、樂、刑、政”(《韓昌黎文集·原道》),“博愛之謂仁,行之而宜之謂義,由是而之焉之謂道 “ ( 《韓昌黎文集·原道》)。韓愈的 “道統”論,將禮樂與刑政聯系在一起,證明儒家禮法之道是歷史悠久、效果甚佳的正統治世理論,以堅定人們對禮法的信仰。并強調“仁義”是儒家禮法的靈魂,以正本清源,去偽存真,讓古老的禮法學產生新的活力,沿著孔孟指引的方向健康地向前發展。
秦代獨高申韓,漢初崇尚黃老,禮法學曾一度遭到禁止和冷遇,但事實證明,法家思想偏激,黃老思想消極,它們雖有短期效應,但不能作為維護封建王朝長治久安的思想體系。漢武帝獨尊儒術,董仲舒根據封建專制統治的需要,吸收各種思想以充實禮法學,使它在意識形態中獲得了主導地位。隋唐納禮入律,使經義法典化,使禮與法律條文互為表里。韓愈為了抵御佛、道對儒學統治地位的沖擊,總結正統儒學的承遞關系,恢復孔孟務實、民本、仁義的合理要素,使儒學煥發出盎然生機,儒學在歷經坎坷之后,得以全面的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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