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文教政策的失誤
秦始皇焚書坑儒之后,下令“禁私學”;規(guī)定讀書人只能學習法令制度,即“以法為教”;又規(guī)定:“若有學法令者,以吏為師”。這是秦代文教政策中的重要方面。
秦禁私學的目的在于限制學術、言論自由,防止“異端”思想,實行文化專制主義,從而“別黑白而定一尊”,即辨別各派學說的是非而使法家的思想得到尊崇。但是由于秦統(tǒng)治者缺乏政治經(jīng)驗和眼光短淺,只注重法家的暴力、刑罰這一手,忽視了學校教育,它沒有利用好學校這個工具,使它在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教育方面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它禁止了私學,但又不設立自己的官學,秦十五年內,沒有建立起完整的學校制度,甚至沒有一所載于史冊的學校,這就是一個重要的失策。
文化知識的傳授是需要有專門的教育機構的,盡管秦王朝取締私學,但實際上私學是禁止不了的。由于沒有官學,那么學校的社會職能自然仍由私學來承擔,雖然私學由于專制的法令受到摧殘,但它仍然在各地方生存下來。例如:叔孫通率弟子百余人降漢,后來并為劉邦制定了一套朝儀。
秦王朝繼承了法家的傳統(tǒng),實行“以法為教”來取代“詩、書、禮、樂”和“書簡之文”;其目的也是十分明顯的,把新王朝的法令條文作為教育的內容無疑是要使教育直接為秦王朝的政治服務,使人們明白和遵守法令,這對于鞏固剛建立的政權是有利的,但是從辦教育這個角度來看,一個王朝的教育內容僅僅限于學習法令條文,而把其它的文化知識都排斥了,這樣的教育內容未免太貧乏、太狹窄了。它不利于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化科學的發(fā)展,實際上也難于行得通。
“以吏為師”政策實則周代“官師合一”、“政教合一”思想的延續(xù),但又有不同。秦設有專門培養(yǎng)文書事務人員的場所——“學室”,但能進“學室”向官吏學習法令的只能是少數(shù)人。這也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學校,法令條文、為吏之道是其主要內容,教師的主要任務是為吏。如有種吏師叫“史”,是政府中管理文書、檔案、書記的官員,其主要職責是刑獄工作,教學工作是附帶性的,而且并不必承擔傳授文化知識的任務。這一措施不僅使受教育者的范圍大大縮小,而且導致人民的愚昧和無知。
秦王朝采取的文教政策,一方面有利于國家的鞏固,但它否定了學校教育的特殊性和獨立性,否定了教師的主要職能,否定了文化知識的重要性,在教育領域,的確是一次深重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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