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致光
史致光,字葆甫,一字漁村,浙江山陰(今浙江紹興)人。乾隆五十二年(1787)中狀元,授翰林院修撰。為官40余年,曾任知府、按察使、巡撫、總督,晚年回京,任都察院左都御史,官至一品。
乾隆五十七年(1792),史致光在京察中列為一等,次年授以云南大理府(府治太和,今云南大理)知府。嘉慶元年(1796)調云南府(府治昆明)。10年后(1806)升鹽法道,分掌督察鹽場生產與鹽商之行息平鹽價、管理鹽運等事宜,這為他以后在閩省任巡撫時整頓鹽務打下了基礎。嘉慶十九年(1814)五月,史致光被擢為云南按察使,隨后調任貴州按察使,十一月升為布政使。至嘉慶二十二年(1817)升為福建巡撫,總攬一省的軍事、吏治、刑獄等。任職兩年,體恤民情,特別在鹽務管理、整頓方面用力較多。初任巡撫時,即逢直隸天津水師初設,其總兵許松年奏請調撥福建軍營中善駕船泅水之人200余眾,攜帶家眷遷至天津水師,以充伍事。史致光考慮到,閩津兩地氣候水土皆不同,兵士為國事之急理應前往,但舉家遷徙,難免瞻前顧后。且家眷生長于南方,不耐北方的寒冷冰凍。致光偕同總督董教增、提督王得祿上奏,提出較為妥善的解決辦法,即從天津就近招募水師訓練,閩省調撥來的水師,可留在天津教習3年,不帶家眷,等新兵熟悉駕船操練之后,再將其撤回福建,愿留者聽其便。如此可免去許多不便,此奏得以批準。閩省鹽務存在不少弊端,對此,史致光出力最多,幾次上奏,陳請整頓、精簡機構,妥善處理納課征稅,使官商均受其利。在健全關口檢驗方面,史致光于嘉慶二十三年(1818)偕同總督董教增奏言,提出因前督臣汪志伊上奏裁去各關檢驗大使,其職由他官兼管,造成驗關拖延、草率、偷漏,致使私販充斥,額引滯銷,弊端頗多。奏請恢復舊制,補齊大使缺額,提高驗關效率。在鹽場設置、管理問題上,提出設場過密,機構重復,冗員過多,產量降低。建議合并較近的鹽場,改繁為簡,提高鹽的產量。針對課稅拖欠,商人力不能勝的情況,他又奏言: 閩省鹽務自雍正七年(1729)裁商之后改為水客辦運,至今70余年,課稅虧損。查其原因,一是制定的鹽務章程過于苛刻,致使官商各幫備感資財匱乏; 二是不加給耗,虧折很多;三是折蓬擔又收回代額,賠累難以勝任。這幾項若不改革,運鹽各商幫解散,鹽課延誤的情況即會出現。過去百余年,之所以官民相安無事,是因為官幫稅輕,商幫稅重,官可撥給商代銷,雙方均可得利,國課亦無短缺。代額使官商得以調劑,今裁去,于商不利,許多商家倒閉,政府5年亦顆粒未銷,各官都視鹽缺額為畏途,多不愿承擔。虧損的另一原因是運輸中的折耗。閩省依山濱海,鹽分東、西、南三路運出,海耗、河耗、倉耗,包括搬運中的損耗等等,估計每石的折損至少有30余斤,路越遠折耗越多。加上勻代勻銷,先課后鹽,鹽雖沒運課須先賠,這些完課賠累的實情,均須改革整頓。他調查了廣西、臨倉等70余埠,發現這些地區在本埠額引之數上分別加一至三酌兌; 而平樂、柳州則因水險灘高,于每1000包鹽加買耗鹽120包,以補沿途折耗,此法甚好。他奏請閩鹽、粵鹽亦照此辦理。至于勻代勻銷請嗣后官幫收回,代額之鹽酌情改撥變通,使國課按期交納,官商均得其益。此奏得部議準行。
嘉慶二十四年(1819),史致光調任云南巡撫。次年,他針對管區內井鹽代煎征課問題上奏,提出應酌情減輕原增產代煎而今減產鹽井的課稅,對無力納課之井的虛課應責成產量較好的鹽井捐解,以解決因產量減少應征課項遞年短少出現的欠課現象。此奏得準。同年十月,提出增加騰越廳(廳治騰越,今云南騰沖)等地的官學學生名額,并將永北廳(廳治永北,今云南永勝)等地的考試改為一年一次。報可。隨后入京進見皇帝,升為云貴總督。
據載,史致光的祖母同太夫人,早年守寡,喜行善事,曾和解族人爭紛,救活人命。故致光入京會試時,夢見一神仙托夢告之: 因其祖母的陰德,可名列榜首,如再能謹慎順承家德,則前程不可限量。揭榜,果然中為狀元,而后累官云貴總督。這當然是文人附會之說,并不可信。
道光元年(1821),史致光為解決永北、大姚等地漢夷因典地引起的矛盾,多次與成都將軍呢瑪善、滇省前督慶保會議上奏,提出對漢民夷人較為公平的解決辦法,并請免去嘉慶二十五年(1820)加派給永北、大姚等州的部分銀兩,欠收州村的稅額亦請免去。獲準。道光二年(1822),史致光對所轄區部分年邁庸劣、不能勝任的知州進行彈劾,建議免去其職務,補以省為之人。對永善(今四川大關西北)、金沙(今屬貴州)銀丁多年來無力納課的情況上奏,請免征道光元年(1821)加派銀兩,只納正課。準奏。不久,史致光接到皇帝諭旨,體恤他年邁力衰,不適邊疆總督之任,調回京都。道光三年(1823)正月,授都察院左都御史職。同年七月,史致光因病奏請開缺,得允許。次年回原籍,道光八年(1828)卒。道光皇帝體恤他為官多年,加恩恢復原職,賜祭葬。
上一篇:史大成
下一篇:呂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