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共河的管理
清代260多年間,黃河決口頻繁,災情嚴重。由于黃河的安危關系到運河的暢通,清朝廷對于河工極為重視,康熙帝把“三藩、河務、漕運”列為三大事,書于宮中柱上。清代對黃河如臨大敵,總河都兼兵部尚書,把治河組織按軍事建置看待,設河、道、廳、汛、堡各級。
清代黃河各工分為歲修、搶修、另案、大工幾個類型。歲修即冬勘春修,是安全度汛的前提。搶修是在桃伏汛內搶辦各工。另案又分常年另案和專款另案,比歲修搶修工程量稍大。大工是指特別撥款的專款另案。
工程的修守有“四防二守”:晝防、夜防、風防、雨防;官守,民守。
河工經費來源主要有:1)各部司庫撥款,主要是戶部。2)各省額征河銀。3)商捐(勸捐)。4)攤征、捐監等名目。河工耗資巨大,用銀總是以河防關系重大為名,多方搜刮。
為了多支錢糧,河官經常虛張聲勢,謊稱險情。例如決口,“有盜決,有故決,有修筑不堅而決,例處緊嚴,急宜諱之,大概總以漫溢具報”。所以清代決口,絕大部分是漫決,其中假報的占有很大一部分。朝廷雖知其中有詐,亦無可奈何。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五月,朝廷諭:“似此漫無限制,于另案之外復添另案,無論帑項贏絀,日久將何以為繼耶。推原其故,總由河員等奢靡相尚,揮霍性成,甚或假公濟私,侵帑肥橐,以報險為恐嚇,濫支濫應,喪盡天良。”道光二十三年中牟大工,堵口共用銀達一千一百余萬兩。大工堵口,已成為河工舞弊的淵藪。甚有領帑竟不動工者,皆非別有神術,使管轄官不能以意查詰也。各種冒銷之術,不可枚舉。
清代河政的腐敗,其根本原因在于清朝制度本身的弊病。以官制而言,滿漢分明,王公大臣官官相護,親化組合,道臺以下,均可花錢捐納,河官也不例外。因此,新官上任,既不熟悉河務,也不想負責任,只能以搜刮錢財為能事。另外,上下官吏串通舞弊,已成風氣。這些在官方的奏報中難以反映,但在野史中卻有這樣的感嘆:“嗟乎,國家歲靡巨帑以治河,然當時頻年河決,皆官吏授意河工掘成決口,以圖報銷保舉耳。”同時又憤怒指出,“南河歲修經費,每年五、六百萬金,然實用之工程者不及十分之一,其余以供官員之揮霍”。:竭生民這膏血,以供伉官污吏之驕奢淫僭,天下安得不貧苦”。這樣的事實使后人看來感到觸目驚心。但在政治黑暗的封建社會里,苛政猛于虎,官心似墨,民不聊生。
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在提倡廉政建設的今天,《清史》可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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