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官商制度
清政府的對外關系是閉關自守,但又不能完全閉絕,只得開放廣州一口與外洋貿易。但是既然允許貿易,就不可避免地要發生買賣和管理的問題。清政府的重點放在防夷上面。于是在對外貿易過程中逐漸建立起一種極為嚴密的官商制度,外商的一切買賣活動必須通過清政府批準設立的行商來進行。
行商通稱十三行,其實行商數字不一定是十三家,有時多于十三家,有時少于十三家。如1757年多達二十六家,又如1781年少到只有四家。
行商是經過清政府批準的、壟斷對外貿易的少數特權商人。一個行商除了他的本名如潘振成、盧恒觀、伍秉鑒與行名如同文、廣利、怡和之外,還有一外對外通稱的商號,稱為某官,如潘啟官、盧茂官、伍浩官。行名和商號是世代沿用,父子相襲的。所謂某官,是一種尊稱,而且一般行商,也多數捐有官職。行商的性質,屬于半官半商,如屈大均的《廣州竹枝詞》中曾有“洋船爭出是官商,十字門開向二洋”之句,就是把行商稱為官商。
行商是一種壟斷性的商業組織,凡是外商的一切進口貨物由其承銷;內地的一切出口貨物由其代辦。獨占商務,劃一市價,不許競爭,不許經售劣貨,拖欠貨款。同時,外商應繳的出入口船鈔貨稅,由其承倉代繳;外人居住行動,亦由其照料約束;中外交涉事件,亦由其居間經辦。行商一方面壟斷中外貿易,一方面又是外商與中國政府之間聯系的唯一媒介,實際上負有商業與政治雙重任務。
行商是一行的負責人,另外還有通事、買辦、銀師、工役等等。這些人物在商業交往中各有其專職,但在監督外國商人方面對政府起保證作用,并又互相保證。到1745年(乾隆十年),清政府把保甲制度的成規推行于行商。“行”與“行”互保,同行倒閉,各行行商負責分攤清償債務;“行商”保“夷商”,夷商生事或拖欠稅款,由行商負連帶責任,這就是所謂“保商制度”。這種“保商制度”自1745年以后,不斷修訂,補充,從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兩廣總督李侍堯奏定的防范外夷規條至1835年(道光十五年)兩廣總督盧坤奏準的管理外夷辦法,至少經過大小六次的修訂。到鴉片戰爭前夕,已經形成一個以監督外商為主要任務的錯綜復雜的保證系統。按規定:“夷商”只能同行商交易:“夷商”交易完畢,不能留在廣州過冬,留駐廣州期間,行動上予以嚴格限制。更不準攜帶武器,與內地勾通消息。為了防止違反規定的“作奸犯科”行為,建立了行商保通事,通事保雇買辦,買辦保雇小工的所謂“層遞鉗制”的保證制度。
總之,自十八世紀五十年代末期以后,清政府為了達到閉關自守、防夷的目的,首先把對外貿易的渠道限制在廣州這個狹窄的地區,然后又在這一“瓶頸”地帶實行一套“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管理制度。
清政府推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層遞鉗制的官商制度,它給后世留下一條教訓:政府對外貿易管得過死,限制過多,手續繁瑣,不利于經濟的媽發展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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