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賣官制度
賣官制度也稱捐納制度,最早起于漢代的納粟拜爵,是封建王朝為了特定財政需要,利用官爵封典或贖罪,向人民或官吏募集粟米和銀錢,借以彌補財政收入不足的一種征集錢財的規定。漢以后各代均有沿用,并漸成為賣官鬻爵的斂財途徑。到了清代,這一制度也由始而逐漸發展,終至于濫。每當軍事、河工、水災需要緊急時,多援用捐納事例,作為一種征取臨時財政收入的手段。它和動員商人向政府報效錢財,往往同時并行,兩者在各期的歲入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其中每年捐納收入少則一二百萬兩銀,多則四五百萬兩銀,如雍正9年,戶部全年收入銀996萬兩中,捐納收入為420萬余兩,占42%以上。乾隆19年,戶部全年收入銀1424萬余兩中,捐納收入為556萬余兩,占39%以上,嘉慶九年,戶部全年收入銀1377萬余兩中,捐納收入更達1083萬余兩,占78%以上。從清代前期的財政狀況來說,康、雍、乾三朝是屬于國家全盛,積蓄有余的時期,但捐納制度卻正是在這一時期逐漸發展起來的。它雖為解決一時之需,起過彌補財政不足的作用,然而,由于取之既易,遇事援例發展,終于到清末形成了不可收拾的局面。乾隆58年,清高宗弘歷頒布停止捐納詔,是對這一制度存在弊端的一次招認。可是,繼其后者,明知其弊,但在財政匱乏、需要緊迫的情況下,仍然利用捐納,圖取財利,作為止渴妙藥,并且還列為一項財政的常規收入。
清初,重視科舉考選正途出身,才能充任官職。順治初年,為了獎學,曾對士子進學作出可“納粟入監”的規定,但不能得官,是后來形成捐納制度的開始。繼后,對被革職的官員,為了示恩贖罪,進一步規定可分別納糧,允許其回復原來官職,這樣又開納糧復官之端。康熙13年,因平定三藩之亂需要。3年內共收得捐納銀200余萬兩,用錢財捐納的知縣官達500余人。當時尚只作為一種暫開的事例。開始時由于官缺較多,捐納容易得官授任,踴躍爭趨。其后,一些捐納者監于捐納錢財后,往往非數年不能入選,于是徘徊觀望。有位御史為此曾提出采用限期停止的辦法,即用收收放放,開開停停的方式,鼓勵捐納,等于做買賣,看行情漲落。這一建議,為康熙帝所采納,確實停止了一段時間。不久,因西安大同鬧饑荒,永定河開工疏浚,又開捐納以籌款支用。雍正初,不少封疆大吏,以運米賑災、營田等為由,屢請授照前朝捐納事例,雍正十一年時,云貴總督鄂爾泰以滇黔墾荒,經費無首為由,請仿營田例開捐納,經戶部議定,除道、府、同知不許捐納,凡通判、知州、知縣及州同、縣丞等官職,均酌議準捐,詔下九卿議行。這樣不但文官可捐至地方州縣各官,京官可捐至郎中之職,而且武職也可捐至千把總,捐納官職的范圍日益擴大。此外,作為常例,凡文武生員,內外官吏及平民,均可以職銜、加級、記錄、封典等不同內容請求捐納。所有捐納事務,并規定由戶部專設捐納房辦理。所得捐納銀兩,一部分歸本省外,其余統送京師,上交給捐納房。凡報捐者,屬于官吏,或貢監生員,均分別給予執照,儼然成為一種公開的合法制度。康、雍兩朝中,用兵雖多,常賴捐納收入加以挹注,財政因而仍有積余,然而,這種捐納缺席都逐漸發展,以至難于停罷。
清高宗弘歷(年號乾隆),在位六十年,他的“十全”武功,包括大小金川之役,準回之役和臺灣之役,對統一和加強多民族的封建國家政權,作出了一定的貢獻,但這些戰役耗費的軍事支出則達1億3千萬兩銀之多,龐大的支出,如何加以挹注?它的主要來源之一,就是繼承前朝的捐納制度和商人報效辦法,以代替加賦加餉直接征賦于民的做法,來彌補財政收入的不足。據史料記述,當時捐納收入達5千萬兩,占軍費支出的40%左右。后來又經戶部奏請,凡保舉、考試、試俸等屬升遷環節,也可以捐納免例,而屬于罷譴、降革留任等失責降貶,只要按規定數量捐納銀兩者,也都可予以復任。因而,從弘歷在位時情況來說,以捐納方式作為彌補軍費等財政支出手段,是他經常采用的一種理財辦法。
以捐獻和報效為名的賣官制度,為地主、商人開辟了納錢當官的捷徑,使封建官僚機構更加膨脹,更加腐朽,以官爵作為商品訂價出賣,表面上似乎未直接加賦于民,解決了財用的需要,實際上都是官吏和商人敲剝人民所得,間接地打擊了勞動者的生產的積極性,弊害甚大。因此,這種制度,留給后人的只是以下的失敗教訓。賣官斂財,財源必竭;錢能買官,吏治必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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