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疏忽引起的損失
1989年,對外經貿部通報批評了廣東省某出口公司,對出口產品質量和包裝要求不嚴,造成嚴重后果:1988年5月廣東省某公司與菲律賓一家公司簽訂了258箱節能燈泡合同,經由香港運往菲律賓。這批貨物于當年8月份運抵菲律賓,進口商提貨后發覺一些箱內有破碎的聲音,隨后進行逐一檢驗,竟發現不少燈泡、燈罩破碎,一些燈泡通電不亮,因此提出索賠。經過有關方面核查,上述質量問題主要原因是:1.產品質量不過關;2.包裝運輸方面存在問題。其責任屬于生產廠家和出口公司,雖然賠款解決,更應吸取教訓。
包裝分為運輸包裝與銷售包裝,上述問題出在對于運輸包裝的忽視,這還是比較明顯的,有的問題則比較隱蔽:罐裝蘑菇是我國對澳大利亞大宗出口商品,1982至1983年度對澳出口金額達321.1萬澳元,占澳蘑菇進口量的45%,但次年下降為245.1萬澳元(35%),反觀竟爭對手臺灣,對澳出口蘑菇1982至1983年度為365.3萬澳元、占澳出口量的46%,次年度增至404.1萬澳元(55%),這中間最主要一個原因是包裝問題,原來澳大利亞規定,罐頭蘑菇進口關稅以每升凈重計為0.18澳元、無銷售稅。而“凈重”是包括罐頭中的水和蘑菇雨部份。我對澳出口規格為415克裝,臺灣為365克裝,但蘑菇的實際重量卻相同,均為230克,換言之,進口商要為我產品多付50克水的進口關稅,每箱(22聽)多付0.22澳元的進口稅,當然不買我貨了。此外我出口公司還要為此多付運保費、空聽用料和包裝材料費。
由此看出,運輸包裝不僅關系到成本和收匯,往往會影響到市場競爭的勝負。
上一篇:八股士人的空疏愚陋與中國文化的衰落
下一篇:北太平洋鐵路股票風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