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四年 (1726年) 到九年 (1731年),清政府在少數民族眾多的西南地區實行了 “改土歸流” 的政策。土,是指 “土司”,“流” 是指 “流官”。這一政策在明朝曾實行過。到了清朝,西南少數民族又與清政府分庭抗禮,吳三桂叛清自立,各土司頗為所用。這些少數民族居于滇黔川桂,以古州為中心,周環300里,列寨1300余,名曰 “苗疆”。清政府任命鄂爾泰為云、貴、廣三省總督,鄂爾泰進行了大規模的 “改土歸流” 工作。在五年期間,由土司改成流官的地區共有309處之多。乾隆時,清政府又在四川西北部大小金川地區,在平叛的基礎上,施行了改土歸流。乾隆十一年 (1746年),大金川土司莎羅奔作亂,清廷派兵平叛,時經二年,莎羅奔降附。乾隆三十六年 (1771年),小金川土司僧桑格作亂,大金川土司索諾木派兵暗助,清廷又派兵平叛,到乾隆四十年 (1775年),才把這次叛亂鎮壓下去。兩次用兵,勞師費銀,誅大臣、失良將,損失嚴重,在平叛之后廢除土司,改設朝廷派的流官進行管理,這樣就消除了土司割據狀態。
“改土歸流” 是我國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以前各朝往往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羈縻州,以懷柔的辦法進行統治,土司頭人都是土皇帝?!案耐翚w流” 后,這種狀況得到了很大的改變,客觀上對各族之間的經濟、文化聯系,對中央朝廷與各地方的關系的密切,都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從而有利于我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鞏固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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