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撫流民墾荒,在清初也實行過,但成效不大,其原因有三: 一、科差太急,富民以有田為負擔; 二、招撫流民國家不給資助,貧民以受田為苦事; 三、考成太寬,官吏們不以墾田與否而決定升降。
康熙皇帝即位以后,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康熙十年 (1671年) 規(guī)定: 墾地20頃以上的貢監(jiān)生員民人,考試文義通者,授以縣丞,不通曉文義者,授以百總; 墾地100頃以上,文義通曉者,授以知縣,不通曉文義者,授以守備。對地方官吏規(guī)定有田功者升職,無田功者黜職。康熙十二年 (1673年) 又修改了順治年間的 “墾荒定例”。由原來的最高限6年起科,改為10年起科。對有些省份規(guī)定: 流移者給以官莊,匱乏者貸以官牛,修筑陂塘溝洫,官家出資。
由于這一系列獎勵開荒政策的實施,使墾荒大見成效。從四川、廣西、云南、貴州四省來看,經(jīng)過“三藩” 之亂,土地荒蕪許多,到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這四省已是人民漸增,開墾無遺了,就是一些偏遠的山溝也都被開墾起來。
就全國的耕地面積而論,順治八年 (1651年) 全國耕地290余萬頃,到康熙六十一年 (1722年) 上升到851萬余頃,71年時間,增加了將近600萬頃,可見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有了很大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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