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植外國法,建構“憲政法治”法律制度
但是,理性的認識,不等于理論體系的建立,已屆垂暮之年的老翁,雖然希望通過法治(Rule of Law)使中國和西方、日本一樣強盛起來,然而他已沒有精力為這個法治建構理論體系。他只能在職分范圍內,通過“斗法”,把自己的法治理想灌注到制度的建構中。這種建構是多方位的,第一步則是法律制度的變革。
晚清法律改革,雖然只有短短的十年,但是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1902年到1906年的“新政”階段,重點在于對舊律的改造。就沈家本的思想而言,改造舊律的目的、落腳點主要是收回領事裁判權。1906年至1911年,由于宣布預備立憲,法律改革重點在圍繞“立憲”,制定適于憲政時代的新律。由于新律要到“憲政”施行后才能實施,因此,這個階段還必須繼續改造舊律,使之成為“憲政”前的適用法律,因之有《大清現行刑律》的頒布施行。這一階段,沈家本在對傳統法律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造。首先刪除《大清律例》內“一時權宜”、“無關引用”或“久經停止”,以及重復出現的例文三百四十四條。接著,本于治國之道“以仁政為先”,削除凌遲、梟首、戮尸、緣坐、刺字等傳統法律中最殘酷最野蠻的部分,又以“中外法律之最不相同者,莫如刑訊一端”,廢除傳統的刑訊制度(不徹底);為削減死罪條目,以死罪條目既“繁且重”,將有死罪之名,無死罪之實的戲殺、誤殺、擅殺三項罪名,由死罪改為流徒;修改《秋審條款》,刪除舊文,纂集新事,將原有一百八十五條減為一百六十五條;以推行憲政,權力分立,行政不應干涉司法,奏請停止中央的九卿會審制和地方的督撫布政使會審制;依據西方“尊重人格”的思想,刪除奴婢律例,奏請嚴格禁止買賣人口;以死刑在鬧市當眾執行有違“明刑弼教”之義,將死刑執行由公開改為秘密,由明刑轉為隱刑;以“必立法之先統于一,法一則民志自靖”,奏請在法律上化除滿漢畛域,刪除《大清律例》內“滿漢罪名畸輕畸重及辦法殊異之處”,使國內各民族適用同一法律;并以“萬物之生機,必周流而始能便利”,變通旗民不準與民人交換買賣土地的禁令,等等。宣統元年(1909年),他吸收上述改革成果,通過刪除、修改、修并、移改、續纂等方法,將《大清律例》改造而為《大清現行刑律》。
由于憲政需要,第二階段的法律改革,是為憲政編制推行法治的法律文本,即制定各種近代法典。這一階段,他的理想是為中國建造一個法治制度框架,希望中國能因“法治”而強盛。這正是這個時段他的著述頻頻出現“法治”,并對中西“法治”進行區分的原因。1907年他被重新任命為修訂法律大臣后所上《奏擬修訂法律大概辦法折》,說得十分清楚:
竊維法治主義為立憲各國之所同,編纂法典實預備立憲之要著。臣等自審懵昧,重任恭膺,仰窺宵旰之憂勤,環顧國民之殷望,夙夜祗懼,莫可名言。受命以來,逐日公同商酌,謹擬大概辦法,為我皇太后、皇上敬陳之:
一、參考各國成法必先調查也。日本變法之初,調查編訂閱十五年之久而后施行。就我國今日情勢言之,較諸日本,益形迫切,而事關立法,又何敢稍涉粗疏?擬一面廣購各國最新法典及參考各書,多致譯材,分任翻譯;一面派員確查各國現行法制,并不惜重資延訂外國法律專家,隨時咨問。調查明徹,再體察中國情形,斟酌編輯,方能融會貫通,一無捍格。此為至當不易之法。
一、任用編纂各員宜專責成也。憲政編查館原奏內稱,分派提調、纂修等員及延聘東西法律名家各節,應俟開館后,由該大臣等擬具章程,奏明辦理等語。臣等悉心酌核,擬設提調二員,由臣等督飭籌辦全館事宜,一俟慎選得人,開單請旨簡派,以昭鄭重。此外,纂修、協修各員,容臣等甄擇通才,奏調到館。任用之方,以明定課程,優給薪水為主,總期有專責而無冗員,庶收指臂之助。聘用外國法學專家未可輕率,自當妥訂合同,以防流弊。至體查中國禮教民情,所包者廣,斷非臣等之孤陋所能自信。擬略仿吏學館章程,分省延請諮議官,待以賓師之禮,用資受教。
一、館中需用經費宜先籌定也。開辦用款,如建設館舍,添購書籍、印字機器等項,核實估計,約需銀兩萬兩。常年用款,如調查、翻譯、薪水、紙張、印工、飯食等項,約計每年需銀十萬兩。庫儲支絀,臣等固所深知,但使可從簡略,詎敢稍涉鋪張。惟是立法事宜關系全國,既非一手足之烈,亦非一朝夕之功,所有需用經費均系再三確核,力求撙節,無可再減。擬懇天恩飭下度支部,照數撥給,俾臣等有所借手,用竣開單奏銷,咨部備案。以上三端皆切要之事,如蒙俞允,臣等自當殫竭心力,以冀有成。俟開館后擬具章程,奏明辦理。
奏疏開篇所說“法治”,當然是從外面拿來的西方現代法治。編纂實行這種法治的法典,編纂者就必須明白知道“西法之宗旨”,也就是西方法律的精神實質。而要知道明白西方法律的精神,就要研究西方的法律法學。而要研究西方的法律法學,當時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翻譯外國的法律法學著作。因此,從修訂法律館開始工作之日起,他就極為重視外國法律法典和法學著作的翻譯工作。不但不惜重金聘用專攻法政的回國留學生擔任翻譯,而且,為求譯文準確,譯員每譯成一種法律,他就要與原譯之員,“逐字逐句,反復研究,務得其解”。深恐翻譯失實,而致采用有誤。他對西方法律法學的了解,就是通過這種“逐字逐句,反復研究”而取得的。在他的主持下,修訂法律館在不到十年的時間里,終于把日、德、法、英、美、俄等世界主要國家的一百多部法律、法典和法學著作,比較準確地翻譯成中文,從而使法律改革獲得了必要的參照系,為中國法律走向世界奠定了文本基礎。
仿照西方法律來制定新律,是晚清法律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中國實行西方法治的前提。在翻譯研究外國法律已經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礎上,沈家本選定日本法律,把日本明治維新后仿照歐法而制定的新法作為楷模,聘請日本法律專家為顧問,排除守舊派的各種干擾,完成了《刑事民事訴訟法》、《破產律》、《大理院審判編制法》、《法院編制法》、《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訴訟律》、《大清民事訴訟律》、《違警律》、《國籍條例》、《大清民律》及《大清商律》等法律和法典的起草。這些草案,有的于經過反復修改后由清廷頒布,作為正式立憲后的法律實施;有的則因清朝被推翻而仍為草案。頒布的法典,在民國成立之后大多被修改而施行,草案則被繼續反復修改,成為后來立法的藍本。這些白紙黑字的法律文本,都是為憲政法治制定的法案。經過激烈的爭論,憲政法治必備的人權保障、罪刑法定、司法獨立等基本價值,一一寫入文本,并成為這些文本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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