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律的作用
《管子·七臣七主》曾將法律的作用概括說:“夫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從這段話,我們可以看出,法家認為法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是“興功懼暴”。“興功”主要指富國強兵,這是法家進行兼并戰爭,統一全中國的要求。從他們的先驅者管仲起,就提出這種主張。到了戰國時期,為了取得兼并戰爭的勝利和實現全中國的統一,法家對富國強兵的要求更加迫切。獎勵耕戰(農戰)的政策,就是興功的具體內容,“行軍功,分田宅”。所謂“懼暴”,即用法律鎮壓被統治者的反抗,從而迫使被統治者服從統治。
第二個作用是“定分止爭”,這是法律最重要的一個作用,前面已捎帶提及。這個作用,主要是指用法律保護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財產所有權。幾乎所有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如商鞅、慎到、韓非等都強調“定分止爭”的重要性。他們曾多次舉同一個形象的例子:“今一兔走,百人逐之。”為什么那么多人追逐這只野兔呢?因為這只野兔是無主物,“分”未定,即所有權還沒有確定。所以,大家都去追,誰抓到了,所有權就屬于誰。相反,“積兔滿市”,市場上擺滿了兔子,但“行者不顧”,是不是人們都不想要兔子了呢?不是的。因為“分已定矣”,所有權已經確定,只能通過買和賣使所有權轉讓,而不能爭。“分已定,人雖鄙,不爭。”商鞅在此基礎上還進一步指出,如果“名分”未定,即所有權還沒有確定的時候,就是堯舜這樣的圣人,也會像快馬那樣去追兔子;而如果“名分”已定,所有權已經確定了,就是小偷也不敢隨便去取。法家這種維護私有制的觀點,是戰國時期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財產私有權和私有觀念進一步發展的反映。用現在的話說,就是保護私有制。
第三個作用是“令人知事”,就是說,法律可以統一全民的行動,使他們作為或不作為。它是君主“一民使下”,即統一老百姓役使臣下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總之,法律是“吏民規矩繩墨”,即準繩。它的作用如此之大,所以他們認為治國不可無法,堅決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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