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律的起源
法家的法律起源論完全排除了西周以來的天命神權思想。他們認為,法律和國家都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并不是人類社會一開始就有的。人類社會在“民知其母不知其父”的原始時代,并沒有法律和國家。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后,人與人、族與族之間,經常發生爭奪。為了制止爭奪,為了“定分”“止爭”,需要“立禁”“立官”“立君”,這樣才產生了國家和法律。“定分”,有的時候,法家又稱為“明分”。“定分”“明分”就是明確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分”即“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劃分土地、財務、男女的分界),主要指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財產所有權。所謂“立禁”,就是要制定法律、禁令來保護人們的權利,保護人們的私有財產權,用國家的暴力來制止爭奪,維護社會秩序。法家的這種法律起源論,沒有君權神授的思想(即“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師”),而且他們把國家和法律的起源與“定分止爭”聯系起來,和財產關系聯系起來,因此,也就初步接觸到這樣一個命題:法律和國家是適應保護私有制的需要而產生的。同時,也隱隱約約地看出了國家和法律是在突破氏族組織血緣關系的情況下產生的。他們否定了“親親而愛私”的血緣關系。在法家的這種起源論中,法律的產生既然在于“立禁”“止爭”,這樣的法律本身也就具有強制性,非遵守不可。他們自己也毫不掩飾國家和法律的這種暴力性。他們說,國家和法律的作用就是“內行刀鋸(刑具),外用甲兵”,即對內實行鎮壓,對外從事戰爭的工具。法家把法律的起源、本質,與所有制聯系起來的思想,可以說代表了當時世界的先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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