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乃出令,令出惟行,與其殺無辜,寧失不經的行政法制原則
1.率眾興事,慎乃憲的行政原則
《尚書》有許多論及依法行政,堅持法制的論述。“率眾興事,慎乃憲”(《尚書·虞夏書》,第67頁),就是統牽臣民,興辦各種事業,要慎重遵照國家法度,似有依法行政辦事之意。法律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執法不嚴不公,不法官吏和犯罪分子就會為所欲,危害國家社會,侵害人民利益,影響社會穩定和諧。文明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是,政治民主清廉,法制健全完善,執法嚴格公正,經濟繁榮,社會公平,管理有序,社會成員各盡所能,各得其所,官民都遵紀守法,一切依法辦事。
2.慎乃出令,令出惟行
各級政府的政令規章是否符合社會實際,是否反映民意民情是個重大政治問題。政令必須謹慎正確,這是政令權威性的靈魂。切忌朝令夕改,或政出多門,缺乏連貫性與相關性。政必信,令必行,決策時必須先“稽于眾”“無稽之言勿聽,弗詢之謀勿庸(用)”(《尚書·虞夏書》,第43頁),制定政策必須調查研究,從實際出發,經過反復論證。毛澤東多次教導人們: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千萬不可粗心大意。實踐中證明原先的決定確有錯誤,必須及時完善改正,不能以維護所謂權威而一錯再錯。
3.主張罪弗及嗣,賞延于世
在封建制度下,統治階級為了鎮壓、報復、恫嚇人民群眾,除使用各種酷刑外,還實行誅滅九族,罪及無辜等。《尚書》明確反對“罪人以族,官人以世”(《尚書·周書》,第204頁),即個人犯罪不涉及父母子女,堅持“罪刑自負”原則。而在用人問題上,《尚書》反對“官人以世”的官員世襲。而對于那些有功于國家的人,其后人有困難者應予幫助照顧。不過儒家的這些合理主張,歷代封建統治者很少采納。
4.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尚書》中的許多主張,在今天仍有實際意義,“罪疑惟輕”“功疑惟重”(《尚書·虞夏書》,第41頁),就是在定罪時,在可以重判也可以輕判的情況下,從輕處罰,處于有罪與無罪之間者,應從無。“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于民人”(《尚書·虞書》,第41頁)。寧可放掉一些不守正道的人,也不要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濫殺沒有罪的人,只對“殺無赦者”殺之,在司法中盡可能不冤不漏,公正執法,在人民的心中就會產生和諧的心境。在功賞問題上,可賞可不賞者賞,可輕可重者,重賞。
5.樹德務滋,除惡務本
“上下比罪……惟察惟法”(《尚書·周書》,第441頁),這是《尚書》中的重要法治思想。“惟察惟法”近似于今天的“事實是依據,法律是準繩”的含義,“惟察”就是要周密的偵察調查,徹底全面查清事實,在此基礎上“惟法”,只能用法律來衡量判斷,量刑定罪,至于“上下比罪”近似于當今的“類推”,荀子也提出“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荀子·大略》)。古今中外的任何法學家或最完備的法典,都不可能將社會生活中的一切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列入法條。沒有“上下比罪”或“類舉”,可能會出現某些對社會確有嚴重危害的行為而又無法律可據以定罪的尷尬局面,只能“依法”放掉一些罪犯,這就失了法律的正義公正原則。
“樹德務滋,除惡務本。”樹立社會的良好道德風尚,要從細小的事情做起,要大力倡導,弘揚扶持發展,消除腐惡,要從根本源頭抓起,要堅決果斷,全面徹底,決不手軟,除惡務盡。
《尚書》對后世影響很大,歷代的政治家、學者、民眾都很重視對它的學習研究,并從中得到了許多啟示,其主要思想在不同時代都得到創新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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