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法制,善賞善罰
1.設而不犯,犯而必誅
從曹操一生的政治軍事領導活動看,他是十分重視法制建設和嚴格執法的,他提出“設而不犯,犯而必誅”(第77頁)的法制建設指導思想,國家制定法律,要使人人自覺遵守,使之“設而不犯”,但是總會有少數人知法犯罪,對于這些人必須“犯而必誅”,嚴格立法,守法、執法,曹操深知“禮不可以治兵也”(《孫子注》,第86頁)。
曹操治政治軍,主張先教而后罰,但“恩信已洽,苦無刑罰,則驕情難用也”(《孫子注》,第110頁)。他指出“厚而不能使,愛而不能令,亂而不能治”的“驕子之兵”, “恩不可專用,罰不可獨任,若驕子之喜怒對目,還害而不可用也”(《孫子注》,第113頁)。強調必須有賞有罰,善于掌握賞罰藝術。如果只講恩厚,放松紀律法制的監督約束,就會出現驕子之官、驕子之將,軍隊就會處于“將弱不嚴,教道不明,吏卒無常,陳兵縱橫”(《孫子注》,第112頁),就會失去戰斗力。
2.賞功而不罰罪,非國典也
公元203年(建安八年)曹操頒發了《敗軍令》:“自命將征行,但賞功而不罰罪,非國典也。其令諸將出征,敗軍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p>
曹操嚴格執行軍紀、政紀,重視頒發政令、法規,注意法制建設,選拔公正懂法的人執法。
曹操起兵之初,戰事艱苦,戰爭頻繁,士卒逃亡甚多,對逃亡士卒,處罰甚嚴,不僅處罰逃亡者,還要涉及其妻,甚至逃亡者并未逃回家里,或回家并未見到妻子,妻子也要坐罪。涿郡主簿盧毓從歷史、倫理道德方面考慮,認為對逃亡士卒處罰太嚴,涉及家屬,甚至罪及無辜,據理力爭。曹操也認識到如果對這類士卒處罰過嚴,株連家屬,不但影響軍心,而且也影響后方的穩定,于是接受盧毓的意見,減輕對這類事件人員的處罰。
3.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
曹操深知法、禮是治理國家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曹操認為在不同時期對禮與刑應有不同的側重點,在政治清明社會穩定時,以教化為主,在亂政時期,以刑為先。他在《以高柔為理曹掾令》中指出:“夫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第44頁)在東漢末年政令不修、豪強割據、長期戰亂、經濟衰敗、人們思想混亂的情況下,曹操主張“撥亂之政,以刑為先”。針對當時豪強權貴恣意橫行,曹操特別強調嚴格執法。公元174年(熹平三年),曹操二十歲時以孝廉郎任洛陽北部尉(掌管治安方面的官員),令人造五色棒,懸門左右各十余枚,有犯禁者,不避豪強,皆棒殺之。后數日靈帝愛幸蹇碩的叔父違反禁令,非法夜行,曹操下令亂棒打死,以后京師權貴們的胡作非為就大為收斂了。
曹操強調法制,自己也嚴守法紀。一次行軍路經麥地時,他下令“軍行,士卒無敗麥,犯者死”。此時曹操的馬騰入麥中,令主簿議罪,主簿說:“按古制,罪不加于尊。”曹操說:“制法而犯之,何以帥下?然孤為軍帥,不可自殺,請自刑?!北惆蝿Ω钕伦约旱念^發,表示接受懲罰。在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的古代,能“割發代首”實為不易。
4.德勳勞宜賞,不吝千金,無功望施,分毫不與
曹操善于掌握賞罰藝術,自己不居功自傲,常把功勞歸于大家,他說:“吾起義兵,誅暴亂,于今十九年,所征必克,且吾功哉?乃賢士大夫之力也。天下雖未悉定,吾當要與賢士大夫共定之;而專享其勞,吾何以安焉!”(《三國志·武帝紀》)他認為功勞是大家的,他一人受賞,于心不安,于是報請封賞功臣二十余人,皆為列候,其余各以次受封,連功臣遺屬,也得到了賞賜。并說:“若年殷用足,租奉畢入,將大與眾人悉共享之?!保ǖ?56頁)厚賞功臣是曹操始終堅持的做法?!肮コ前我?,得美麗之物,則悉以賞賜有功?!笔贩Q他“勳勞宜賞,不吝千金,無功望施,分毫不與,四方獻御,與群下共之”(第1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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