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鏞
臨漳 (今河北省臨漳縣) 人。明正德十六年,由錦衣衛籍考中進士,三甲第一百二十一名。嘉靖元年 (1522) 任文登縣知縣。雍正本 《文登縣志》記: 鏞為政,以興教化、厚風俗為首務,每里建土地廟一所,申明鄉約,刻文于石,以垂永久 (刻石至民國年間尚存) 。時,文登人尚禮讓,重廉恥,敦本務實,教養兼施,聞名四方。鏞政聲顯著,升東昌府同知[1],士民思之。
附: 楊鏞《申明鄉約》碑文(原刻石在城隍廟)
登府寧海州文登縣,為申明鄉約以敦風化事,抄蒙巡撫山東等處地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陳案驗備仰: 本縣遵照洪武禮制,每里建立里社壇場[2]一所,就查本處淫祠[3]、寺觀,毀改為之,不必勞民傷財。仍行令各該當年里長,自嘉靖元年二月起,每遇春秋二社,出辦豬羊祭品,依式書寫祭文,率領一里人戶,致祭五土、五谷之神,務在誠敬豐潔,用虔祈報。祭畢,就行會飲,并讀抑強扶弱之詞,成禮而退。仍於本里內推選有齒德[4]者一人為約正,有德行者二人副之。照依鄉約事宜,置立簿籍二扇,或善或惡者各書一籍。每月朔[5]一會,務在勸善懲惡,興禮恤患,以厚風俗。鄉社既定,然后立社學,設教讀,以訓童蒙; 建社倉,積粟谷,以備兇荒。而古人教養之良法美意,率於此乎寓焉。果能行之,則雨旸時若[6],五谷豐登,而賦稅自充; 禮讓興行,風俗淳美,而詞訟自簡。何待於催科[7],何勞於聽斷! 而水旱盜賊亦何足慮乎! 此敦本尚實之政,良有司自當加意舉行,不勞催督。各將領過鄉約本數,建立過里社處所,選過約正約副姓名,備造文冊,各另經自申報,以憑查考。其舉之有遲速,行之有勤惰,而有司之賢否,於此見焉。定行分別勸懲,決不虛示[8],等因,奉此。除遵奉外,今將備蒙案驗內事理,刻石立於本里,永為遵守施行。
【注釋】
[1] 同知: 官名,副職。宋代中央有同知閣門事、同知樞密院事,府州軍亦有同知府事、同知州軍事。元明因之。清代唯府州及鹽運使置同知。
[2] 里社壇場: 土地廟,祭壇。
[3] 淫祠: 泛指不在祀典而濫設的各種寺廟。
[4] 有齒德: 年高德重。
[5] 月朔: 農歷每月初一。
[6] 雨旸(yáng) 時若: 語本《書·洪范》 : “曰肅,時雨若; 曰乂,時旸若。”后用“雨旸時若”謂晴雨適時,氣候調和。
[7] 催科: 催逼賦稅。賦稅有法令科條,故稱。
[8] 虛示: 謂說空話。示,指申明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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