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史的例證
那么,宋代是否真的發生過一場包括“都市革命”在內的中世紀“經濟革命”,從“封閉”走向了“開放”呢?不同學者會有自己不同的理解。如果我們能夠擺脫迷信權威的自囿,不斷檢驗舊說,至少在史實層面,則可以肯定,構成加藤范式的一些基礎論據,存在著明顯的不足。
加藤范式的核心內容在于城市管理制度中的坊制與市制。讓我們首先討論坊制問題。
對城市居民設置管理單位的制度,經過了長期的歷史演變。這種管理單位在秦漢時期稱為里,到魏晉以后慢慢改稱作坊(方)。鮮卑族的北魏政權建都平城(今山西大同)時,為了防范城郭中的漢人,首次在平城全面推行嚴格的封閉性坊制,“悉令坊內行止,不聽毀坊開門,以妨里內通巷”(《魏書》卷114《釋老志》)。也就是對都市所有居民坊區修筑封閉性的圍墻。這一制度為后代所繼承。唐代坊制更加嚴密,坊門開閉時,一般民戶不能破壞坊墻,臨街開門。坊門關閉后城郭內實行街禁。這些法令見諸存世文獻,也為不少考古發現所證實。考古工作者曾經繪制了唐代長安城考古復原圖,宮殿區以及110個居民坊區的分布之規整有序,正如白居易《登觀音臺望城》詩所云:“千百家似圍棋書,十二街如種菜畦。”如果將其與北宋末年張擇端創作的《清明上河圖》略一比較,兩者所反映的都市生活差異之鮮明,無疑向我們昭示著,城市的跨越性發展,是唐宋之間社會轉軌過程中最顯眼的現象。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坊作為城郭居民區的基層管理組織,從唐到宋,直至后代,是一直存在的。關鍵在于它們是否如加藤范式所描述的,普遍筑有規整的圍墻,被“封閉”起來。但是無論是根據歷史文獻,還是考古資料,這種封閉性的坊制,都僅見于都城等極少數大型規劃城市。它是否曾在絕大多數州縣城市推行,缺乏證據。不少學者指出,隋唐時期各地州府城郭除去少數規模較大的,它們可能分設有十幾個坊區,一般州府大致以十字街區為中心設為四個坊,小州郡和縣城基本僅一個坊大小,其面積也就是一平方公里左右。在這些規模較小的州縣城市,想象其內部再修筑坊墻,顯不可能。尤其是大量州縣連外郭城墻都沒有,更不可能在它們內部筑有坊墻。因此這些城市的由坊墻所體現的“封閉性”也就無從談起。
加藤氏的論證方法,基本上就是從都城的個案,再推論到全國的普遍性。例如他首先根據《唐會要》卷86所載貞元四年(公元788年)二月的敕文,提出“坊墻”這一概念,接著征引《唐律疏議》卷八“坊市者,謂京城及諸州縣等坊市”的條文,得出關于坊市的規定屬天下通制的結論,最后又征引《唐會要》關于坊墻的嚴格規定,來完善其關于以墻垣分隔的、封閉式的坊市制為唐代京城及諸州縣普遍現象的、影響深遠的假說。可是他從《唐會要》所引用的關于坊墻的敕文,都是針對京城長安的專條,如果從《唐律疏議》有關條文分析,可知唐律中并沒有作為全國通制的、關于州縣城市坊市必須修筑墻垣的規定。正如唐律中有著大量的嚴禁民眾侵越城墻的法條,卻并未規定天下州縣都必須修筑城墻一樣,我們自然也不能從那些禁令來推論天下州縣都筑有城墻。
迄今為止,考古資料似乎已經證實隋唐時期某些州府城市確曾筑有坊墻,如揚州、建康等城,但我對這種“坊墻”仍然心存疑惑。因為考古工作所能發現的,只不過是地下的殘缺墻基,考古學者不免根據他們從歷史學那兒所獲得的背景知識——例如加藤范式,習慣性地將道路兩邊的墻基都判斷成了坊墻的基址,而忽略了其他的可能性——例如某種住宅的圍墻或外墻。歷史學者再引用這些考古資料來進一步論證隋唐時期城市坊墻的普遍性,歷史學與考古學相互間就這樣形成了論證的“自激振蕩”。有學者已經研究證明,只是到了唐代后期,少數北方地區的大城市才出于防御之需,模仿都城,修筑了一些坊墻。也就是說,除了經規劃興建起來的大型城市如都城等外,對于絕大多數的州縣城市,我們其實并沒有直接證據來證明它們曾經筑有規整的、封閉性的坊墻。前人關于隋唐時期城市設置封閉性坊區的假說,雖然對于局部地區而言有一定的史實依據,但如果將它從局部推廣到普遍,并與后代城市形成斷裂性的歷史對比,則可能失實。
其次是關于封閉性的市場制度。前人所討論的唐朝政府管理城市市場制度的基本內容,涉及許多方面,其中關于坊市分離、市場官設與官司監管等三個方面最為重要,值得討論。
所謂坊市分離,指市必須設置于城郭的特定區域,與居民坊區隔離開來,不容相淆。商業活動都被限制在市之內。事實上,與其說坊市分離是一項為了限制商業活動而置的精心的制度設計,倒不如說它是城市歷史演變的自然結果,更具合理性。從早期作為封君居住地、以宮殿與官寺為主的城堡,到后來慢慢以城墻包裹城外居民區與市場區的城邑,商賈匠作之融匯于城市生活——無論是地域區劃還是身份地位,有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過程。歷代針對市戶所設置的種種限制性法令,在反映傳統的重農抑商政策精神的同時,還是政府向商賈征發賦稅的制度基礎,具有雙重功能。入唐以后,商賈日常生活已經散落到各居民坊區,市變成了單純的營業區。市戶更脫賤入良,列入士農工商四民之中。因此,坊市分離制度作為傳統城市演化的一個必要環節,從后人眼光看來,當然有其明顯的局限性,但在歷史前期,卻不能不承認它是適應社會實際需求的。
關于市場官設制度,唐中宗景龍元年(公元707年)十一月敕令“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唐會要》卷86《市》),常被論者引用,一般都將它解讀為只能在州縣城市設市,這當然成為了證明唐代專制政府嚴格控制城市商業的關鍵論據。在這里,我們必須首先認識到,傳統市場有不同的類型與性質。例如唐代長安城的東西兩市,其主體應該是服務于大宗商品交易的批發市場,也因此,各居民坊區中存在著少量的零售商業。其他大城市的市場與此類似,在中小州縣城市,市的類型定位則可能更多兼具批發與零售。實際上,上述敕令所說的市,當指設有市令司的官市。在州縣政府所在地才被允許設置具有全部功能的官市的制度,說明至少在其設計前期,是符合社會商品交易要求的。這些功能,包含從商品零售到大宗批發等不同類型的商品交易;商品質量、交換過程與度量衡等得到有效監管;不動產等特殊商品的市券契約之簽訂與公驗得以方便處理,等等。在此之外,一旦社會商品交換的需求超越了州縣官市所能夠承擔的程度,新的市場必然會在合適的地點自發地產生,即論者已經論述的自東晉南朝以來不斷發展、位于城郊及農村地區的“草市”。這就是為什么同時在史文中并未見到政府明令禁戢取締“非法”市場的記載的原因。進一步的研究還證明,這一敕條的本意,應該是為了減官省費,禁止在州縣之外設置市官,而非市場本身。
與此同時,在絕大多數州縣城市,為了方便官府收稅,這些城市市場雖然具有某種“封閉性”,大多數恐怕并無圍墻。它們也可能只是一條市街,在兩頭設有稅卡而已。還有不少市是設在城郭之外的。從唐入宋,城市市場制度的演變,商業活動雖然已經不再被限制在官市之中,但這絕非意味著放棄對市場的監管,官府只不過是將監管的區域從特定的市擴大到了整個城郭,并將市門稅改成了城門稅而已。到了宋代,所有城市居民就都被泛稱為“市民”了。既然整個城郭都成為了市場區,官府當然不必再將商貿活動限定在城中的某一區域,但是從唐代延續下來的市場區卻并未如加藤氏所說,“已經化為單純的地名”,實際的商業經營,仍大多集中在原先的市的地域,只是有所擴大而已。城市市場制度的這種演進,從其設計本意看,與其說是從封閉走向了開放,不如說官府為了適應城市商業活動擴大做出了必要的調整,以確保商業稅收,以及對商貿活動的監管。制度設計核心原則并未見有明顯更革。
關于市場監管,內容比較龐雜。學者大多引《唐六典》卷20《太府寺·兩京諸市署》的文字,以為論據。其中不少內容,例如度量衡器的管理,禁止偽濫之物交易,買賣特殊商品需要公驗立券等等,都是政府為維護社會商業活動正常秩序必須承擔的自然職責,歷代通行,并不具有特殊的時代意義。稍需關注的,有關于分行列市,市場定時啟閉,推行時估,以及景龍元年敕令提到的禁止“于鋪前更造偏鋪”(《唐會要》卷86《市》)條文等等。以往的研究,基本都站在認定專制政府必然“限制”城市商業活動的視角來解讀,因此與史實有明顯出入。例如關于禁造偏鋪,以往就被解讀為“實際上就是不準店鋪擴展營業規模”(白壽彝總主編《中國通史》第六卷《隋唐時期》上冊),實際上它與當時城市禁止“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墻、接檐造舍”(《唐會要》卷86《街巷》)等法令相類似,意在防止居民破壞城市的防御功能,以及侵損公眾利益。所以景龍元年敕令下文還有“各聽用尋常一樣偏廂”等語,也就是在商鋪兩邊、不侵占公共空地來擴展鋪面,是被允許的,就被學者們忽略了。這自然是選擇性解讀的一個顯例。
綜上,僅從坊制與市制兩項即可推知,唐宋間城市歷史的演進,涉及內容錯綜復雜,有因襲,有更革,不同層面制度的更替也不是齊頭并進的。總體觀察,在繼承舊制基礎之上的緩慢演進是其主流。如果簡單地將其歸結為從“封閉”走向“開放”,無疑是放大了歷史的裂變,忽略了其前后的因襲關系。
上一篇:城與王國文明
下一篇:多元一體的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