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與中國傳統法律·儒學與古代正統法律思想·古代正統法律思想的特征
中國古代正統法律思想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 皇權至上,法自君出。
尊君是先秦儒家樹立的信條,不過,在孔、孟的觀念中,尊君并非絕對的,而是有前提的。法家首倡極端的君主專制論,主張“生法者,君也”,作為立法者的君主“權重位尊”,才能“令行禁止”。特別是韓非、李斯等后期法家更將君權絕對化,一味“尊主卑臣”,即便是暴君也應逆來順受。秦始皇首先實踐了法家的理論,自命為皇帝,“命為制,令為詔”(《史記·秦始皇本紀》),從此,皇帝口含天憲,言出法隨。西漢新儒學全盤接受了法家的無條件尊君論,進而給予了神學上的補充。董仲舒公開鼓吹皇帝是上天之子,是代表上天來統治人間,“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為人者天》),這就進一步確立了皇帝的神圣地位,強化了“法自君出”的觀念。立法權成了皇帝獨享的特權,難怪西漢的杜周如是說:“三尺(法)安出哉? 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前漢書·杜周傳》)唐朝的韓愈也說:“君者,出令者也?!?《韓昌黎文集·源道》)國家法律政令,一切生之于君,這也意味著專制君主有權隨時隨意地制定、變更乃至廢棄國家法律,國家最高的司法審判權也理所當然地集中在君主一人之身。
(2)以“三綱”為立法的指導原則。
孔子視維護君、父等級特權為禮治的基本要求,強調一切社會成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周禮規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顏淵》)的等級名分制。此后的孟子、荀子也都強烈主張明確君臣、父子間的上下尊卑關系。其實,在這個問題上,法家的觀點與儒家如出一轍,甚至比先秦儒家闡述得更明了。韓非說:“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韓非子·忠孝》)董仲舒在此基礎上,更附會以陰陽學說,提出了一套充滿神學色彩的“三綱”說,“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婦為陰”(《春秋繁露·基義》)。后來,經《白虎通義》的進一步提煉,“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論正式形成。因為“三綱”的核心乃是“君為臣綱”,對統治者有莫大的利用價值,所以“三綱”很快就演變為立法的指導原則。嚴格地保護君權、父權、夫權,是中國古代法律自身從內容方面體現出的最大特征,這一特征的形成,正是由于“三綱”被統治者奉為立法的根本原則的緣故。
(3)以禮入律,同罪異罰。
法律本應體現公平、正義,但儒家之禮卻重在尊卑親疏的區別,上下貴賤的劃分,界限分明,等級森嚴 。西周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本身便是禮治的內容,它的要害在于統治階層依法享有法律的特權。不過,由于成文法典興盛之初適逢儒學郁郁不得志的時期,所以,無論是秦律,還是漢初之律,儒家的影響相對較小。而自西漢中期儒學驟興并取得獨尊地位之后,如何以儒家的思維和方式改造、修正現行法律便成為漢儒們的燃眉之急。從西漢董仲舒的“春秋決獄”,到東漢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等的以經注律,不外乎反映了儒家處心積慮地引禮入法的企圖。他們的努力在官方的支持下終于取得了成功,以禮刑結合為主要特征的《唐律疏議》的出現,便是這一成功的標志。以禮入律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法律公開肯定并維護等級特權制度,實行同罪異罰?!懊徊煌Y亦異數”(《左傳》莊公十八年),身份地位愈尊,享受的法律特權就愈多。周禮有“八辟”之制,以禮的名義為犯罪的尊貴者減免懲罰提供了依據,經過魏晉、南北朝、隋的發展,“八辟”之制終于在《唐律疏議》中以“八議”的名義重新確立,從而使親、故、賢、能、功、貴、勤、賓這八種人犯罪后享受減免處罰的特權。同罪異罰的精神還反映在家族生活方面,家族成員身份的不同,法律地位也各異。尊長與卑幼,即便所犯為同一種罪,處罰也絕然不同。以卑犯尊的許多行為被列入“十惡”大罪之中,加重懲治。而以尊侵卑則往往不受法律約束,甚至承認其合法地位。這種差異,同樣表現在夫婦之間。
(4)德主刑輔,德本刑用。
儒家繼承了周公“明德慎罰”的主張,并進一步強調了“德”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為政以德,譬如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論語·為政》)。在德、禮、刑、政這四種基本的統治手段上,儒家更偏重及偏愛德、禮的功用,所以孔子又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孟子“仁政”理論系統的重要內容便是“德治”,他告誡統治者必須依靠道德教化來爭取民眾的支持和服從,“以德行仁者王?!缘路苏?,中心悅而誠服也”(《孟子·公孔丑上》)。如果說,在孔孟那里“德主刑輔”的主張尚未表述得十分明確的話,那么,到了董仲舒這里,意思的表達變得一目了然。董仲舒以陰陽學說來附會刑與德的關系,認為應親陽而疏陰、貴陽而賤陰,“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源艘娞熘蔚虏蝗涡桃病?《漢書·董仲舒傳》)。既然“大德而小刑”是“天道”,那么,以德為主,以刑為輔也便是天經地義的了。通過一番精心的并賦予了神學色彩的理論加工,“德主刑輔”思想終于由董仲舒基本完成。從此,“德主刑輔”上升為古代立法與司法的基本指導原則。古代法典的典范《唐律疏議》即是“德主刑輔”思想的具體化,它的制訂者甚至直接將德、禮與刑罰的關系,視之為本與用的關系,“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唐律疏義·名例》)。雖然從中國古代社會的實際狀況考察,統治者并未將刑罰僅僅視作一種輔助為用的統治手段,更多的時候是正好相反,但從思想主張的角度考察,德主刑輔、德本刑用仍是古代正統法律思想的最核心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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