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瑪憲法的遺害
1917年,俄國爆發了偉大的十月革命,十月革命對德國人民影響很大,德國的許多城市,工人舉行了罷工,柏林的工人運動尤其洶涌。在這種形勢下,占統治地位的資產階級,懼怕德國也會爆發如十月革命一樣的起義,決定召開國民會議,但會議卻不敢在柏林而在魏瑪舉行,經過半年多的辯論,六易其稿,最后以262票對75票通過憲法。全文共181條,分兩部分,一為聯邦的組織和職權,二為公民的基本權力和義務,它宣布德國改帝國為共和國,立法機關為聯邦國會和聯邦參政會兩院組織的議會,國家元首為總統,最高管理機關為議會。公民的基本權利條款占全部憲法的總篇幅的三分之一,規定年滿二十歲的男女公民根據普遍、平等、直接、密秘的原則享有選舉權,在一定程度下享有對憲法的公民權投票和創制權等。其民主程度之高在資產階級憲法史上前所未有,但卻限制極嚴。這部憲法賦于了總統以極大的權力,規定了在公共安寧秩序被擾亂或危害時,總統認為必要時可停止公民一切民主自由權力,可采取包括使用武裝力量在內的緊急處置,即可出動軍隊武裝鎮壓,這樣就把國家的最高權力交給了一個人即總統。
魏瑪憲法在當時的制定,本來是迫于工人運動的壓力,雖然在民主和自由方面給人民許多權力,但資產階級因懼怕人民革命,為了對付人民又賦予總統以很大權力,為以后搞獨裁留下了法律效力。果不其然,后來希特勒即依魏瑪憲法的規定而實行了法西斯獨裁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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