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貪污風盛
明朝初年,由于出身貧苦農民的朱元璋,深深了解元末官吏貪污盛行之害,因此在建立明朝后,嚴懲貪官污吏,甚至動用“剝皮實草”(剝下犯人皮以草充之)之類酷刑懲治貪污,所以明初三十余年,官吏比較廉潔,國家欣欣發展。明朝中期以后,政治日趨腐敗,貪污受賄之風漸起。到明朝末年,吏治空前敗壞,文官武將貪污之風大盛。進入崇禎年間,更為嚴重。當時官吏升遷,全靠賄賂。時人李清在談到崇禎十五年(1642)的“貨賄之風”的嚴重情況時說:“一監司以五千金營邊撫,疑其俸淺,又益二千金,卒得之。一部朗謀浙海道,議者云‘須五千’,作事者靳(吝惜)之,僅許三千金;雖先獻半,竟得一守而去。令之俸足者,得禮曹亦必二千,兵曹亦必千金。有營之銓曹,為出一缺,而大復攫去,絕無無翼而飛者”(《三垣筆記》附識上)。辦理其他公務,也必須賄賂,不然,辦不成事。如部隊到京城請餉,凡發萬金,例扣三千。崇禎年間出了許多大貪污犯,如兩淮巡鹽御史馮垣登“匿課七萬八千金有奇”(《國榷》卷一百)。在官吏的影響下,經辦公務的吏役也千方百計貪污中飽。
當時貪污最劇、影響最大的是軍官,他們用虛報冒領軍餉、吃空額等手段,營私舞弊,大飽私囊。崇禎十六年(1643)三月,翰林院檢討汪偉上奏說:“臣按南京營兵,舊稱十萬有余,今大教場存者只六千三百,小教場存兵九千一百,新江口五千六百,總不過三萬……乃兵虧而餉不減”(《國榷》卷九十九)。兵士減少了,而軍餉不減,多領的部分被軍官入了私囊。由于軍官營私舞弊,中飽私囊,使明朝政府籌措、搜刮來的軍費錢財,落入他們私人的口袋。軍費不足,只得再向人民苛斂,斂來的錢財,又落入他們的私囊,從而產生了“三餉”的加派。賦役的沉重,加重了階級矛盾,導致了明朝的滅亡。但歸根結蒂,則是由于吏治財壞、貪污風盛所致。
通過明初和明末的歷史,可以清楚地看到:官吏廉則國家興,文武貪則國必亡。這一教訓是后人應該牢牢記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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