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聚學糧”及其他
振興地方教育,要求和支持地方興學,本是一屆政府視為的美政,但往往也有因此而擾攘地方政治者。
北宋時從中央到地方進行了三次興學運動,振興地方教育是其三次教育改革的重要內容。而其留下的教訓也是很深刻的。
“慶歷興學”時,范仲淹下令各州縣必須建立學校,并對各級學校的從屬關系、學校規模、條件、師資都做了規定,如路、府、州、軍必須立學,縣有士子二百人以上也必須建立相應規模的學校。此外,與科舉制度的改革配套,規定士子必須在學校至少讀書三百天,才準許參加科舉考試。當時命令一下,舉國上下形成興辦學校的熱潮。從南海之濱的荒蠻之地到塞北高源的窮鄉僻壤,都建立了學校。但這一熱潮不久就過去了,因為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可能承擔那么多學校的巨大開支,讀書士子也不可能整年什么都不干,專職脫產讀書,再加上師資來源也得不到保證,所以實際施行起來是行不通的。更重要的是,這種盲目的“熱潮”給一些地方猾吏造成了可乘之機。在興學熱潮中,一些地方官吏貪功好虛名,盲目增建校舍,濫招學生,甚至借興學以科斂民財。所以,到慶歷五年又不得不對興學運動加以適當限制。從命令的內容我們也可以看到當時興學運動的失誤:“前一段時間,曾經下令各地方政府務須興學。但有的地方官吏貪崇尊文教的美名,不顧實際,一味地修建校舍,使各地游學者爭相前往,離開自己的家鄉,這種現象已泛濫成災。今后凡有學校的府縣,一律不準收留非本地士人讀書(因為士人在本地讀書還有促進本鄉教化的作用)。對于官吏以修繕學校為名強行攤派,收刮民財者一律嚴加處置。”可見當時盲目興學而來的弊陋。
“崇寧興學”時,蔡京也下令州縣興學。要求各州郡必置學,郡小或舉人少的,則令二、三州學者聚學于一州,各學由中央政府撥付辦學經費,選派教官,在州縣學中實行三舍法,縣都要設立小學,經費由縣令“創收”及官衙雜支節省支付。這次興學聲勢浩大,規模也超過以前,地方學校空前興盛。據崇寧四年尚書省報告,諸路興學均已就緒。僅大觀二年京西路學事路瑗稱,他所轄的八州三十余縣,雖與諸路比是又偏僻又小的,但學舍也建了三千三百余區,教養生徒三千三百余人,瞻學田業等歲收錢斛六萬三千余貫石,許多州縣學進一步擴充,并又新建了一些州縣學。地方學校的規模空前擴大,一般州縣學生五十人左右,百人以上者有三分之一,有的縣學,如建州浦城學生竟達千余人。像這種辦學規模是十分超前的。首先那么大的教育經費的正常開支,維持起來是十分困難的;再者,當時的生產發展水平也不可能允許那么多身強力壯的人脫離生產;還因為當時凡是官學學生都是由政府供給或補貼的,并且也免征免役,而補貼學生的費用都是由地方政府直接征收“教育附加糧”、“教育附加稅”一類的辦法來解決。這也給一些地方造成了一些問題,有的地方甚至硬性攤派,“強聚學糧”的事件屢有發生。陸游在《老學庵筆記》中記載道:“崇寧年間剛開始興學的時候,各州郡學校征收學糧,日不暇給。當時讀書人一入學校則要發給補貼糧券,一日也不可拖延。一拖延就會被指責為輕視教育,阻礙學政,就會受到懲罰。”可見當時興學之“左”。
振興教育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脫離實際條件,脫離經濟發展水平和要求,盲目地追求規模和速度,就會干擾影響地方經濟,甚至給人以可乘之機,使教育改革本身失去社會的理解,走向其初衷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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