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許郢州序
愈嘗以書自通于公,累數百言。其大要言:先達之士,得人而托之,則道德彰而名聞流;后進之士,得人而托之,則事業顯而爵位通。下有矜乎能,上有矜乎位,雖恒相求而喜不相遇。于公不以其言為不可,復書曰:“足下之言是也。”于公身居方伯之尊,蓄不世之材,而能與卑鄙庸陋相應答如影響,是非忠乎君而樂乎善,以國家之務為己任者乎?愈雖不敢私其大恩,抑不可不謂之知己,恒矜而誦之。情已至而事不從,小人之所不為也。故于使君之行,道刺史之事,以為于公贈。
凡天下之事成于自同而敗于自異。為刺史者恒私于其民,不以實應乎府;為觀察使者恒急于其賦,不以情信乎州。繇是刺史不安其官,觀察使不得其政,財已竭而斂不休,人已窮而賦愈急,其不去為盜也亦幸矣。誠使刺史不私于其民,觀察使不急于其賦;刺史曰:“吾州之民,天下之民也,惠不可以獨厚。”觀察使亦曰:“某州之民,天下之民也,斂不可以獨急。”如是而政不均、令不行者,未之有也。其前之言者,于公既已信而行之矣;今之言者,其有不信乎?縣之于州,猶州之于府也。有以事乎上,有以臨乎下,同則成,異則敗者皆然也。非使君之賢,其誰能信之?
愈于使君,非宴游一朝之好也,故贈其行不以頌而以規。
唐荊川曰: 此文作二段,后總較。
茅鹿門曰: 按《唐書》于公多刻,退之文多托之以諷。
張孝先曰: 主意在諷觀察使賦斂苛急,使刺史不得安其官。若顯言之,則無以為于公地矣。故欲于公聽其言,卻先從于公平日虛己受言說起,此陪法也。中段欲言觀察使不可急于其賦,卻先言刺史不可私于其民,此又是陪法也。結處言“不以頌而以規”,意中明是規于公,文中卻言規使君,所謂言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也。深得立言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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